对专利权无效宣告阶段不依请求人撤回请求而终止审理产生的相关问题的探讨
2012-04-01李德宝专利复审委员会材料工程申诉一处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4期
文 / 李德宝 / 专利复审委员会材料工程申诉一处
对专利权无效宣告阶段不依请求人撤回请求而终止审理产生的相关问题的探讨
文 / 李德宝 / 专利复审委员会材料工程申诉一处
摘要:首先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第2款的修订进行初步解读,然后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权限、无效宣告决定作出后的行政诉讼、无效阶段权利要求的修改、不终止审理是否应进行听证、请求人无效理由的放弃等多个角度分不同层次对不依请求人撤回请求而终止审理产生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论述,并给出了各方观点及其理由和依据。
关键词:行政权限;行政诉讼;权利要求的修改;听证;放弃无效理由
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是法定的、依请求人的请求纠正不当授权专利的机构,任何单位或个人(《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除外)认为某项专利授权不当,均可以请求复审委撤销该不当授权,即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
按照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1条第2款1. 2002年12月28日修订。的规定,如果在专利权无效宣告阶段,请求人撤回了无效宣告请求,即使复审委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该专利授权不当,也会由于请求人撤回请求而必须终止审理,这样就会使该不当授予的专利权继续有效,专利权人会继续享有其不应享有的独占权【1】。由于专利权是否有效不仅仅关系到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更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尤其是同行业内相关人员的权益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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