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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视频分享网站主观过错的认定

2012-04-01芮松艳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1期
关键词:内容用户

文 / 芮松艳

视频分享网站,是指以服务对象(即网络用户)上传视频为核心的网站,此类网站的经营者本身并不上传任何内容,而仅是为用户上传视频内容提供服务平台。实践中,对于视频分享网站的行为应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并无分歧,但对于其中起关键作用的主观过错的认定却存在很大分歧。下文中,笔者尝试对此予以探讨。

一、现有法律中涉及视频分享网站主观过错的规定及理解

因视频分享网站所从事服务的性质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行为,因此,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应适用有关信息存储空间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系从免责角度入手,规定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免责的主观要件是“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则是从共同侵权角度入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虽然第三十六条采用的是“知道”这一表述,但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著的《侵权责任法释义》对于“知道”作了如下解释,“‘知道’可以包括‘明知’和‘应知’两种主观状态”【1】。由此可知,上述规定虽着眼点不同,但具体内容并无不同,均规定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为主观“明知”与“应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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