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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强民营企业国有职工安置费资产的管理

2012-04-01马立军

产权导刊 2012年7期
关键词:企业

■ 马立军

(黑龙江省产权交易中心佳木斯分中心,黑龙江佳木斯154002)

应加强民营企业国有职工安置费资产的管理

■ 马立军

(黑龙江省产权交易中心佳木斯分中心,黑龙江佳木斯154002)

2010 年,佳木斯市发生了这样一起上访事件:一国有商业企业在1998年企业改制时,按照出售合同的约定,出售价款中抵扣职工安置费资产累计848 万元,企业出售后,按民营方式运营。在2010 年,该企业部分职工以民营企业法人不兑现职工安置费、白白占用国有资产名义上告于市政府,市政府派出工作组,经与民营企业董事会协商,依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定,委托交易市场对企业房地产及其它固定资产进行公开出售,最终以2590 万元成交,市政府将此款按照“收支两条线”方式及时兑现了原国营企业职工安置费,及时化解了上访事件。

从上述案例看出,在国有企业改制初期,国家为了强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出台了很多政策规定,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其中就包括出售国营企业允许以原国营企业净资产抵扣国有职工安置费的规定。配合国家政策,全国各省市县等政府主管部门也下发了相关文件,明确出售国营企业价款可以原国营企业净资产抵扣国有职工安置费。此抵扣资产就全国而言,可谓数量巨大,但有的不变现兑现,至今仍沉睡在改制后的民营企业中,无人问津;有的变现了,却不兑现原国营企业的职工安置,或被民营企业者挪为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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