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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产权交易领域税收常识(之一)

2012-03-09王泽宇

产权导刊 2012年7期

□ 王泽宇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辽宁沈阳110016)

普及产权交易领域税收常识(之一)

□ 王泽宇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辽宁沈阳110016)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税制也与时俱进地不断完善,税收法律、政策在制定之时,符合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具有一定的时代先进性,但它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落后于形势,这时就有了重新制定或修订的要求,这是历史推进和演化的过程,客观上体现为税收政策变动较为频繁。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利用信息化为依托,纳税申报为基础,纳税服务、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是将纳税、申报事务回归到纳税人,由纳税人自己负责。由于存在着税务部门掌握的信息多、纳税人掌握的信息少的信息不对称,加上税收政策修订频繁难以及时全面知悉,这种对税收政策的熟悉掌握程度不但决定了企业相对于税务机关处于强势还是弱势地位,甚至成为企业税负轻重的分水岭。熟悉政策的大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代理的企业充分享受了税收政策的优惠安排,使企业整体税负处于很低的水平,比如某些大型电厂利用国家鼓励扩大再生产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连续多年税负为零;再比如个别规模以上钢铁企业整体税负率只有1%左右;某全国知名的大房地产企业聘用了数名税务精英当高管为其进行“纳税筹划”,将住宅项目开发的利润同步投入到商业地产的开发上,合理合法的综合运用税收政策降低了企业税负,使该企业迅速积累了巨额财富而为数众多的大部分不熟悉税法的小企业和个体户作为税务机关的行政相对人则处于弱势地位,这也是造成小企业普遍税负较高的直接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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