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中的司法问题探析
2012-04-01宋双,崔靖
东疆学刊 2012年4期
宋 双,崔 靖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地陆续开展了大规模的房屋拆迁活动。拆迁不仅直接涉及公民的基本权益,而且地方政府、开发商、法院、建筑公司等也卷入其中,个人利益、公权力以及商业利益交织在一起,矛盾愈演愈烈,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在目前的房屋拆迁实践中,无视公民基本权利、滥用行政公权力、商业利益盗用公共利益,补偿不公平等现象大量存在,而被媒体不断曝光的“拒迁”、“恶性拆迁”事件更是将这一问题推向风口浪尖。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予以修改的呼声不断高涨,2010年 1月 28日,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经过公众广泛热议和讨论的基础上,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于 2011年1月 21日颁布并实施。《征收与补偿条例》本着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规范了拆迁活动,比原《拆迁条例》更加强化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在第 14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将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问题交由司法机关审查,并且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将强制搬迁的决定权交由司法机关,这必然有利于强制搬迁有序、公正地展开和进行,也会使利益双方的冲突得以平衡,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但遗憾的是,无论是房屋征收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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