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未来作品1权利合同的效力判断与违约责任
2012-04-01刘军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9期
文 / 刘军华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处分未来作品1权利合同的效力判断与违约责任
文 / 刘军华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就未来作品的权利转让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协议的履行涉及作者的创作行为或创作自由时,不得强制履行。
未来作品;著作权转让;违约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2010年1月18日,某甲公司与某乙签订《白金作者作品协议》一份。该协议3.2.1条约定某乙同意并确认将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四年内所创作的所有作品(即本协议所称“协议作品”,且包含协议作品各种语言版本;并且无论协议作品是否创作完稿即包含所有创作完稿和未创作完稿的协议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协议作品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全部永久转让于某甲公司。某乙确认并同意,上述所指转让包括了排除某乙本人于本协议签订后自行行使或转让、授权上述权利于第三方。协议4.2.4条约定某乙保证并承诺在全球范围内未曾自行或授权许可任何第三方可对该作品(含协议作品)进行任何电子形式的发表、使用或开发。某乙或某乙创作的协议作品存在以上某种情况之一的,即为某乙违约。
该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又签订了《委托创作协议》,作为前者的补充和具体化,部分条款有所变更。该《委托创作协议》3.2.1条约定某乙作为专属作者,双方均同意某乙受某甲公司委托创作的协议作品(即某甲公司委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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