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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辞书中多义释词的使用方式及其改进建议*

2012-04-01

辞书研究 2012年1期
关键词:多义词多义词类

张 博

(北京语言大学对外汉语研究中心北京100083)

一、《现代汉语词典》多义释词的有关规则及其实施情况

语文辞书经常使用单一词语释义,吕叔湘先生在《〈现代汉语词典〉编写细则》(1958,以下简称《细则》)中称之为“用同义词作注”,并指出:“可以用常用的词注不常用的词(特别是不单用的词素),不可倒过来,如可以用‘船’注‘舟’,不可用‘舟’注‘船’;可以用‘大’注‘巨’,不可用‘巨’注‘大’。”可是,越常用的词,多义化程度越高,因此,用来释义的常用词往往是多义词,如“大”,在《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以下简称《现汉》)中有八个义项(除姓氏义外)。那么,怎样实现释词语义与被释单位(指被释单义词的词义或多义词的一个义项)语义的对等,以确保释义精准而不致产生歧解呢?《细则》在谈到“用同义词作注”时,已经考虑到了这个问题,并针对多义词释义做出两条规定:其一,“用甲词注乙词,须用甲词的基本意义,不可用它的特殊意义,如可以用‘开’注‘启’,不可用‘开’注‘支付’。”(第77条)其二,“原则上不采取‘[×]×②’的注解格式,尽可能用单义词来注多义词。如用多义词作注,取其基本义,不必加数码。如‘[户]①门’,不用‘门①’。”(第90条)

《细则》针对多义词释义制订的这两条规则非常重要。首先,由于多义词的基本意义在人们的心理词典中占据着优势地位,是一种默认值,在无语境的情况下,人们总是会优先提取多义词的基本意义,因此,“用甲词的基本意义”注解乙词的意义,符合多义词语义提取规律,可以确保词典使用者通过多义释词的基本意义有效地识解被释词的意义,而不致产生语义歧解。其次,《细则》对多义释词,尤其是用非基本义进行释义的多义释词提出限制,规定“原则上不采取‘[×]×②’的注解格式,尽可能用单义词来注多义词”。然而这条规定并不是硬性的,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多义释词的非基本义释义,但需使用“[×]×②”的注解格式,这种注解格式的用途在于排歧。一般说来,《现汉》将多义词的基本意义列于首位,义项序号为①,那么,当多义释词后出现②、③、④等义项序号时,就意味着此处所用为释词的非基本义,词典使用者可以通过义项序号的指引,在多义释词的诸多义项中找到与被释词语义对等的那个义项,从而避免因优先提取多义词的基本意义所导致的词义误解。另外,用多义词的基本义释义时,“不必加数码”,这样的处理方式可以使释义更简洁,避免给使用者增加不必要的视觉负担。

在《细则》的规范下,《现汉》对多义释词的使用较为审慎,通常都用其基本义释义;在用非基本义释义时,多会在释词后明确标注所用义项的序号。甚至有些看似与《细则》规定不合的地方,也多是针对具体情况所做的合理变通,主要体现在:

1.用非基本义释义却未使用“[×]×②”格式。例如:

牵动 ②触动:一谈到上海,就~了他的乡思。[“触动①”为“碰;撞”,此处用“触动”的第三个义项“因某种刺激而引起(感情变化、回忆等)”。]

抢1③突击:~修|~收~种|大家齐心协力,只用三天时间就把活 ~完了。(“突击①”为“集

儿中兵力向敌人防御阵地猛烈而急速地攻击”,此处用“突击”的第二个义项“比喻集中力量,加快速度,在短时期内完成某项工作”。)

在这些词条中,用来释义的虽是多义释词的非基本义,但却不是生僻义,有些甚至是常用义(如“突击②”)。由于有配例语境的规约,这类常用义或次常用义很容易被词典使用者所提取,故《现汉》没有在多义释词后标注义项序号。这类变通处理符合词典的简洁性原则。

2.用基本义释义却使用“[×]×①”格式。例如:

镵 ②〈书〉刺(cì)①。

查询 动查问①。

这种情况比较普遍,究其原因,是因为释词的两个义项常用度不相上下,出于排歧的需要,《现汉》使用了“[×]×①”释义格式。例如,“刺”之“①尖的东西进入或穿过物体”、“⑥尖锐像针的东西”,“查问”之“①调查询问”、“②检查盘问”,都是常用义。在这种情况下,如不标注义项序号则难以保证使用者正确提取释词的意义。最说明问题的是“菜谱”条,在《现汉》第3版(1996)中,释词“菜单”后并没有义项序号①,但由于近年来“菜单”多用于指计算机显示屏上的选项列表或各种服务项目的清单,故《现汉》第5版释义时在“菜单”后增加①,以注明此处用的是“菜单”的第一个义项,即“开列各种菜肴名称的单子”。

从形式上看,以上两种处理方式不符合多义词释义的一般体例,可在具体情况下,这样的变通却是为了更好地践行《细则》有关规定的主旨——简洁性与避免歧解。当然,《现汉》中与多义词释义体例不合的地方,并非都是这类合理变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个别多义释词后没有必要标注“①”,例如:

2.个别词条当用却未用“[×]×②”格式,例如:

扑腾 ③〈方〉活动:这个人挺能~。

严峻 ②严重:形势~。

“活动”有四个动词义,根据配例提供的语境,估计“扑腾”可能与“【活动】②为某种目的而行动”或“⑥指钻营、说情、行贿”有关,但“扑腾”的意义究竟与“活动”的哪一个义项相同,抑或兼有二义,如果缺乏方言语感,仅凭一个语境不够充分的例句难以确定,这种情况下应当标注释词义项号。“严重”的基本义是“程度深,影响大”,而用来注释“严峻②”的是“严重”的第二个义项“(情势)危急”,这个义项的常用度远不及“严重”的基本义,故应使用“【严峻】②严重②”的释义格式。

在《现汉》修订中,对释词后标①的问题可能需做较多删改。因为《现汉》在第5版之前没有标注词类,如果基本义与另一个词类不同的义项在常用度上差别不大,确需使用“[×]×①”格式,比如,“画1”的动词义和名词义都是常用义,《现汉》第3版在用“画1”给“绘”释义时标注了“画1”的动词义序号①,作“绘 画1①”;可是,第5版标注词类后,如果释词在基本义上与被释单位词类相同,再使用“[×]×①”格式就会造成信息冗余,比如,在“绘画1①:描~|~画|~图”这个词条中,仅凭词类标记“”,就可以排除“画1”的名词性义项,因此,释词“画1”后标①属于多余,可以考虑删去。

当用却未用“[×]×②”格式的问题较为罕见,是否在释词后标注②、③之类的义项序号,需要对释词诸义项的使用频率进行分析,如果确实是用释词的低频义进行释义,应当补注义项序号,避免使用者优先提取释词的常用义而造成误解;或者按照吕叔湘的意见,“不采取‘[×]×②’的注解格式”,而改用其他方式释义,比如,将“【严峻】②严重”改为“【严峻】②(情势)危急”,这样的修订更为彻底,可以免除使用者辗转翻检之烦。

二、与释词、被释词多义对应相关的释义问题

上文提到的两种情况,即个别多义释词后没有必要标注义项序号“①”、个别词条当用却未用“[×]×②”格式,都是被释词与释词在单一义项上对应时出现的释义问题。另有一类释义问题则是《细则》所未涉及的,即多义释词并非只在“基本义”或某一“特殊意义”上与被释词有同义关系,而是在多个义项上与被释词有同义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现汉》多义释词的使用也存在歧异,具体方式有五种:

1.一个多义词,其后标注不同义项号,分别注解同一被释单位相同词类的不同义项[1]。

辫 ①(~儿)辫子①:发~|小~儿。②(~儿)辫子②:草帽~。

连锁反应 ①链式反应①。②链式反应②。

2.一个多义词,其后罗列多个义项号,共同注解一个被释单位。

3.多义释词后未标义项号,但配例显现出被释单位具有多义性。

端 ①端正:~坐∣品行不~。

4.多义释词后未标义项号,配例只显现出多义被释单位的一种意义。

配例只显示“敞快”有“直爽”义,实际上,“敞快”也常用来表“舒适痛快”义,例如[3]:

(1)安居房让我心里敞快。

(2)最近老觉得有尿意,但又尿不出来,即使尿了也不敞快,尿不尽。

(3)这一路吹着空调,看着电视,欣赏着沿途风景,很是敞快。

再如:

配例只显示“支应”有“应付①”的意义,实际上,“应付”的②③两义“支应”也有。下面例(4)、(5)、(6)中的“支应”即表“敷衍了事”义,例(7)、(8)、(9)中的“支应”即表“将就;凑合”义:

(4)应该指派真正热爱人民的人管此事,不要派把这活儿看成“混事”的饭碗儿、支应搪塞的人管。

(5)功课是支应着混,自己租了个出租车,经常跑出租。

(6)你们别支应公事了,欺骗县里的领导。

(7)佟奉全并不太在意地说:“就这么点儿?……行!支应着吧。”说完把二奎拿出的龙泉青瓷小尊收进锦盒,抱着往后走去。

(8)眼下我们还能支应几年,如果接下来的5至10年,演员队伍还不能跟上,没有优秀演员及时补充进来,评剧的问题就真的严重了。

(9)连成年轻时家里穷,父母在的时候还勉强支应,给老大娶了媳妇,到了他结婚的年纪,父母双双离世,家境更加贫寒,根本没人提亲。

5.只用一个多义词注解另一个多义词,其后未标义项号,无配例。

背对背 背靠背。

(背靠背 ①背部靠着背部:他俩~地坐着。②指不当着有关人的面(批评、揭发检举等):为了避免矛盾激化,先~给他提些意见。)

语料调查显示,“背对背”有“背靠背”①②两义、“掌心”有“手心”①②两义,都是多义词。

以上五种多义词释义方式可以归纳为两大类:一类包括1、2两种方式,一类包括第3、4、5三种方式。这两大类的差别在于,前者通过标注义项号,在释义层面呈现出被释单位的多义性;后者则未标注义项号,在释义层面未能呈现被释单位的多义性。细致说来,第一大类的内部差别在于,分释、合释的不同导致被释词目多个义项的地位不平等。一种方式是,一个多义词,其后标注不同义项号,分别注解同一被释词目的不同义项,这种方式使被释词目的每一种意义都有独立的语义地位,自立门户,自成义项;而另一种方式是,一个多义词,其后罗列多个义项号,共同注解一个被释单位,这使被释单位的不同意义没有独立的语义地位,它们合在一起,才占有一个“义项”的席位。第二大类是一种无标记合释,其内部差异首先在于,多义释词后有无配例;其次,在有配例的情况下,配例呈现了被释单位的一个义项还是多个义项,又有所不同。通过这些分析我们看到,在释词与被释词多义对应的情况下,《现汉》多义释词的使用缺乏体例上的一致性,有些释义方式不利于呈现被释单位的多义性,不能满足明确释义的要求,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不同释义方式的利弊及其适用性,细化多义释词的使用规则,以完善语文辞书的释义体例,提升释义质量。

三、多义释词使用方式的改进建议

本文第一节曾对多义释词在单一义项上与被释词对应时所出现的释义问题进行了讨论,那类问题比较简单,修订时只需落实到多义释词后面义项序号的增与删。而第二节归纳的与释词、被释词多义对应相关的释义问题则相对复杂,如若予以改进,可能要涉及释文结构、义项分合及语例配置等多个方面。本节将对此类问题做初步探讨。

在讨论如何改进与释词、被释词多义对应相关的释义方式之前,有一个问题需要提出,即语文辞书的释义单位是什么?这个问题似乎不言自明,因为《细则》和《〈现代汉语词典〉凡例和样稿》都没有论及,然而我们必须明确指出,语文辞书是以义项为单位进行释义的。为什么要强调这一点?因为这是衡量和改进多义词释义方式的基本前提。

在古代,辞书编纂者没有明确的“义项”或“义位”这类概念,辞书释义是以词为单位进行的,这样的释义方式不便于使用者清楚而全面地了解词语的意义。例如,通过“论,议也”(《说文》)这类释义,使用者只能获知“论”与“议”同义,而不能明了它们都是多义词,并在“议论”、“言论”、“主张”、“判罪”等多种意义上都有同义关系(张博1995);通过“毁,坏也;缺也;破也;亏也”(《玉篇》)这类释义,使用者只能了解到被释词与“坏”等四个词同义,而不清楚这可能概括的是“毁”的两种意义——“毁坏、破坏”和“减损、亏缺”,因为“坏”与“破”、“缺”与“亏”均属叠合型并用释词(张博2010)。现代语文辞书不再以词为单位释义,而改以义项为单位进行释义,一义一释,逐义注解。着眼于现代语文辞书的宏观释义结构,本文第二节所述五种多义释词的使用方式中,似乎只有第一种方式符合一义一释、逐义注解的释义原则。那么,是否可以认定后四种释义方式都是不合理的,需要统统改为第一种方式?笔者认为,事情远不是那么简单。因为,词典的义项分合一方面要依据词汇学角度的语义分析,另一方面还要综合考虑被释成分的地位特征、与相关词语的关系以及用户需求、查检便利、节省版面等等因素,需要“既讲求理据,又晓得变通”(李志江2011)。问题在于,什么时候可以变通,什么时候不能变通?也就是说,什么情况下可以打破一义一释的通则而对被释词的多个义项予以合释,什么情况下不可以合释?这要兼顾释义的明确性、实用性和简洁性,定出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

本节拟在深入理解《现汉》多义词释义规则的主旨、分析《现汉》多义释词的使用方式及条件的基础上,从“可以合释”和“不宜合释”两个方面提出一些具体建议,力求使释词与被释词多义对应情况下的义项分合及其释义更具可操作性和一致性。

1.可以合释

(1)不成词多义语素

《细则》第70条规定,“分析义项的详略与能否单用有关;能单用的义以较详细为原则,不能单用的义以较概括为原则(但也不是一概不分)”。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现汉》义项分合并非采用一刀切的标准。原因在于,词典使用者通常是以词为单位查检词语的,不成词语素被查检的概率相对较低,因此,从实用性出发,词的义项划分宜细,而对于不成词语素,则可适当变通一义一释的原则,将其多个义项予以概括。《现汉》不成词多义语素较多使用一个多义释词来释义,就属这种情况,如上文所举“端”条。再如:

竭 ①尽:~力∣力~声嘶∣取之不尽,用之不~。前两个配例显示“竭”有“全部用出”义,由后一配例可见“竭”还有“完”义。因“竭”为不成词语素,故《现汉》用一个含有此二义的多义词“尽”予以概括性释义。

(2)与合成词某成分对应的多义单语素词

《细则》第88条规定,“单字的某义与合成词同义时,详注放在合成词下,单字下即以合成词作注”。根据这一体例,多义单语素词可以用以它为构词成分的合成词来释义,尤其是以它为前位语素的多义合成词释义,因为,合成词条目就在其附近,有时甚至就在同页之中,可以很方便地对照查检;既然合成词已经细致地划分义项并予以详注,没有必要再近距离重复详注。《现汉》用多义合成词注解多义单语素词的情况较多,如上文所举“超”条。再如:

稿2①(~儿)稿子:手~∣定~∣~纸∣打个~儿∣心里也没有个~儿(心中无数)。

(3)非常用多义词

这里所说的非常用词既指不常用的方言词、口语词、书面语词等,也指相对于其同义词来说不太常用的词。非常用词被查检的概率也比较低,不是详注的对象,因此,《现汉》经常用一个常用多义词给非常用多义词释义,这也是考虑到词典的实用性和简洁性。例如,由于“背靠背”、“手心”分别比“背对背”、“掌心”常用[4],已有分项详注,因此“背对背”和“掌心”尽管也各有两个义项,却使用合释方式对其进行释义,以避免重复。再如:

台子 ③〈口〉台1:戏~∣窗~。

[台1②公共场所室内外高出地面便于讲话或表演的设备(用砖砌或用木料制成):讲~∣舞~∣主席~。④(~儿)像台的东西:井~∣窗~儿。]

以上我们根据《细则》的有关规定和《现汉》用多义词释义的实际情况,提炼了可以使用合释方式的三种条件。从总体上看,《现汉》当用合释而未用的情况较为罕见,只有极个别词条的处理方式可考虑修改,例如,上文所举“连锁反应 ①链式反应①。②链式反应②”可改为“连锁反应①链式反应①②”,因为,作为化学术语,“连锁反应”不及“链式反应”常用,后者既已有分项详注,“连锁反应”没有必要再分项。否则,就与“粟①谷子①②”等条的体例不合。但是,《现汉》不当用合释而用合释的情况比较多,这类问题将在下文讨论。此处需要讨论的是一个与合释相关的体例问题,即多义释词后什么时候需要罗列义项号,什么时候不需要罗列义项号?目前,《现汉》在这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意见是:

(1)在没有配例的情况下,如果被释单位只具有释词部分义项,则需要在释词后罗列义项号,例如:

(2)在有配例的情况下,最好不在多义释词后标注多个义项号。理由是,“举例的作用,主要是跟注解相衬托,表示词语的意义和用法”(《现代汉语词典》凡例和样稿)。使用者通过释词和配例,通常就可以达到识解词义的目的了。《现汉》有时在释词后罗列多个义项号,如“满嘴满口①②:~起疱|~喷粪”,其实并没什么作用(因为“满口”的副词义通过词类标记和配例都可以排除),反而给使用者增加视觉负担。而且,这种做法还有不便之处,即《现汉》的配例是由词到词组、再到句子,如果标注释词义项号,配例的顺序和义项的顺序不一定能对得上,例如,假如在“竭”的释词“尽”后标上它的义项号①④,可后面的配例“~力∣力~声嘶∣取之不尽,用之不~”却分别属于④④①。

《现汉》还有一种有标记合释的方式似更不妥,即在释词后标注多个义项号,而给出的配例却只对应其中部分义项,例如:

手腕 ②手段②③:耍~。

右 ③上1①②(古人以右为尊):无出其~。

甚2〈方〉疑问代词。什么①②③:~事?∣有~说~∣那有~要紧?(三例分别对应①②①)

如果使用者通过“手腕”的释词“手段”及“耍手腕”这个配例,已经知道什么是“手腕”了,“手段”后的②③不是徒增烦扰吗?反之,如果通过释义和配例,读者还是不知道什么是“手腕”,就会进一步去查“手段”,这个②③只是帮他排除了第一个义项,他还是要在“手段”的义项②③之间斟酌选择,因此,利弊相权,还是以不标注义项号为好。当然,从词汇研究的角度来说,在多义释词后罗列义项序号有利于呈现被释单位的多义属性,可是,语文词典首先要考虑的是大众的查检需求和方便,况且,《现汉》大多数多义释词后并未标注义项号,如欲在体例上更加一致,最好是少数服从多数。

2.不宜合释

(1)多义皆常用

一个词目,如果在不同意义上都比较常用,则不宜使用一个与其语义对应的多义词予以合释,而应给每一意义单独建立一个义项,逐义注解。例如,《现汉》“腐烂”、“感觉”条采用的就是多义释词分释的方式:

(2)多义分属不同词类

《现汉》有时使用多义释词后标注序号的方式分释,并非因为被释单位多义皆常用,而是因为它在不同意义上分属不同词类,例如:

俘 ①俘虏①:~获∣被~。②俘虏②:战~∣遣~(遣返俘虏)。特别是《现汉》第5版,要给所有的词标注词类,如果是兼类词,就将词类标在有关义项号后,这样,兼类词就再也不能使用多义释词合释的方式了,因为不可能在一个词或义项号后并列两个词类标记。因此,某些《现汉》第3版原本使用多义释词合释的条目,到第5版中不得不改为分释,例如,将“报导报道”改为“报导①报道①。②报道②。”

(3)多义相远

词目的不同意义如果相去较远,使用者据释词常用义或配例推知其不同意义的难度就比较大,因此最好也为它们单立义项,逐义注解。《现汉》“手下”、“杠子”条就属这种情况:

手下 ③手头①:东西不在~。④手头②:用钱无计划,月底~就紧了。

杠子 ②杠②:盘~。③杠⑤:老师把写错了的字都打上~。

“手下”的第三个义项“指伸手可以拿到的地方”,第四个义项“指个人某一时候的经济情况”,相去较远,故分。“杠子”的第二个义项指单杠、双杠等“体操器械”,第三个义项是“粗的直线”,二义也较远。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现汉》多未采用多义释词合释的方式,而在多义释词后标注义项序号予以分释,为的是确保释义明确,凸显被释单位的多义属性。但是,《现汉》也存在一些不宜合释而合释的情况,存在这类问题的原因可能在于对被释词缺乏足够的词义调查,表现在,配例通常只对应多义释词的一个义项,而忽略了多义释词的另一个(或多个)义项也为被释词所有,且较常用,例如前举“敞快”、“支应”条。再如:

配例只显示“根基”有“建筑物的根脚”义,实际上,“根基”似更常用以指“事物发展的根本或起点”:

(10)环境是生产力的重要因素,留住绿色,地区发展才有了根基。

(11)想学化妆,没什么根基,想找一家基础化妆入门班培训一下。

(12)打牢公正执法的思想根基,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和社会形象。

又如:

其一,拉⑤(拖长;使延长):

(13)他扯长腔调念道:路健康,中药材集团董事长,总公司总经理,党总支书记……

(14)库斯特几个人还是有点战斗经验的,一看势头不对就进行一定的防备,扯开距离。

其二,拉⑦(抚养):

(15)我想问下,一把屎一把尿,是怎么把一个孩子扯大的。

(16)单身父亲扯大抱养女孩。

其三,拉⑨(牵累;拉扯):

(17)高官受审扯上刘芳菲、赵薇。

(18)别什么事情都扯上制度,你要扯上就要找到论据支持你的论点。

其四,拉⑩(拉拢;联络):

(19)要让员工真实地感受你确实是满意他的表现,你的表扬确实是你的真情流露,而不是“套近乎”,扯关系。

(20)说正事吧,别扯交情。你一扯交情,我就有种被算计的感觉。

解决这类问题,需要关注同义词词义的相应引申现象,加强对同义词意义的对比与调查,从而为失收的意义另立义项,用多义释词分释的方式(或其他方式)释义。这样既能使义项收录和释义更为合理,也能在体例上与上文所举“辫”、“手下”、“腐烂”、“感觉”等条的处理方式达成一致。

四、结 语

本文以《现汉》为考察范围,对多义词释义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但这一问题并非只存在于《现汉》,实际上,自《尔雅》、《说文》直到《汉语大词典》、《汉语大字典》和《现代汉语规范词典》,语文辞书使用多义词释义的情况相当普遍。尽管以往有学者指摘《尔雅》等辞书的多义释词造成释义不明,但是,作为辞书编纂者,未见有谁把它当成一个体例问题来对待。在中国辞书史上,吕叔湘先生恐怕是第一位明确提出多义释词使用规范的词典主编,这使《现汉》在规避单一多义词释义及释词的语义排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其多义释词后用圈形数码标明所取义项的做法也被《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等所借鉴。在《现汉》修订之际,有必要彰显其多义词释义的有关规则和合理可行的释义方式,并提出疑难问题及改进建议,希望能引起词典修订者对多义释词问题的重视,以便进一步增强《现汉》释义体例的一致性,使《现汉》在语文辞书释义和体例创新等方面更好地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附 注

[1]一词多义,分属不同词类,需要分列义项,因此,一个兼类多义词如果用以分别注解同一被释条目词类各异的不同义项,属于正常情况,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如:顺道①顺路①。②顺路②。

[2]根据《现汉》多义释词的体例,此条不应使用参见格式,而应改为“机理机制2①②③”。

[3]本文所用语例皆来自百度检索。

[4]笔者于2011年7月29日利用百度检索,找到相关结果为:“背靠背”约11 200 000条,“背对背”4 090 000条;“手心”88 200 000条,“掌心”57 700 000条。

1.李志江.学习前人经验掌握编写规律(上)——记关于辞书编写的一些经典语言.辞书研究,2011(1).

2.吕叔湘.《现代汉语词典》编写细则(1958).∥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五十年.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3.张博.词的相应分化与义分同族词系列.古汉语研究,1995(4).

4.张博.并用释词的释义角色及其与被释词的语义对应关系——兼议《现汉》与并用释词相关的几个问题.语言文字应用,2010(4).

5.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凡例和样稿.中国语文,1958(9).

6.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7.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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