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社会性理念下建筑废弃物管理的立法完善
2012-04-01徐本鑫
创新 2012年6期
徐本鑫
目前,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建筑废弃物的大量产生和低效利用,不仅浪费了宝贵的自然资源,还造成了环境污染,带来了严重的环境资源问题。法律作为最基本、最有力的社会管理手段,是规制各社会主体行为的有力武器。完善建筑废弃物管理立法对促进建筑废弃物的减量化排放和资源化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筑废弃物管理法律规制是资源社会性的客观要求
在我国,建筑废弃物通常被称为建筑垃圾。2005年建设部出台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将建筑垃圾定义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完善建筑废弃物管理的法律规制是资源社会性在立法上的必然要求。
(一)资源社会性理念的内涵解读
从人类社会的整体生存环境来看,人类共有一个地球,地球上的资源具有社会性。资源的社会性,是指资源为全社会共同享有,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旨在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任何人只有合理和节约利用资源的义务,而没有滥用和浪费资源的权利。
资源的社会性是从资源的价值来考察和认识的。私有制、国家和法律的产生客观上使各种资源沦为不同国家、不同阶级、不同主体的财产。然而,资源仍不可避免地要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不仅仅是当代人之间,还在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流动,资源在价值上是为增加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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