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土地法中的长期租借制度
2012-03-28唐晓晴
唐晓晴
摘要:澳门特别行政区土地法长期租借制度建立在两大理论基础之上:其一为传承自罗马法的永佃权概念在葡萄牙法语境下的变异;其二为中世纪注释学派关于dominium directum与dominium utile的区分。在弄清渊源的问题后,发现dominium directum与dominium utile的区分与现代葡萄牙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所接受的物权概念是不相容的。当物权概念被采纳为民法典制度建设的基石后,土地法的长期租借制度即成了无根之树。
关键词:土地法;永佃权;长期租借
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1-0063-04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土地法中的长期租借制度概述
“长期租借”是1980年澳门特别行政区土地法中一个较为特殊的制度。它所规范的是土地批给的一种方式,可是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之性质却经常在学说上引起争议。葡萄牙学者一直认为,租赁批给所产生的权利属“永佃权”。①可是永佃权制度在20世纪70年代已经被废止,因而现行的《葡萄牙民法典》也不再保留永佃权。可是,因为土地问题,永佃权制度却必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保留。问题是,这个制度的具体內容并不清晰,甚至连所使用的一些概念(如aforamento、dominium utile等)的准确含义如何均难以在现有文献中找到清晰和连贯的论述。
在当代葡萄牙学说中,土地所有权人与永佃权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dominium directum与dominium utile区分的理论来解释的。可是从渊源上看,永佃权理论与dominium directum、dominium utile区分的理论却有不同的渊源,而且还产生在不同的时间维度,几个概念之间的对接情況并不清晰,因此,很容易使法律的适用者产生疑惑甚至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