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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法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2012-03-28刘小凡

东岳论丛 2012年5期
关键词:价值法律思想

刘小凡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00010)

论自然法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刘小凡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00010)

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历经曲折但经久不衰,在西方法律发展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起了重要作用。而我国历史传统中一直缺乏真正意义的自然法思想,缺乏真正意义上的法治观念。本文概述了自然法思想及其在西方法律发展中的地位和影响以及自然法精神在法治中的体现,分析我国传统法观念中自然法思想的缺失及自然法蕴涵的理念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自然法;正义;法治

一、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核心理念

西方的自然法学说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含,是众多法学流派中最具持久性、最有生命力的体系之一。应该说,自然法更多的是一种法律观念,是人们对法的一种看法。在几千年跌宕起伏的发展历程中,这种观念已经融入了西方的文化心理结构中,成为一种法律意识,作为西方法治的有力支撑而延续至今。可以说,西方的法治建设中,到处都体现了自然法的精神。在今天进行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建设的中国,我们也很有必要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中寻找依据。

自然法思想源远流长,历久弥新,主要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1.古希腊、罗马自然法阶段。最早提出和阐述自然法的是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诡辩学派的安提芬等人,他们认为,自然法具有绝对的正义性,根据自然准则,一切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一个人生而为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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