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条竞合的本质与理论定位
2012-03-28王爱鲜
东岳论丛 2012年5期
王爱鲜
(河南大学犯罪控制与刑事政策研究所,河南开封475001)
论法条竞合的本质与理论定位
王爱鲜
(河南大学犯罪控制与刑事政策研究所,河南开封475001)
刑法理论上有关法条竞合的各种概念界定具有不合理之处,其应为刑法规范的规范确定理论,目的在于进一步明确刑法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相对于真正竞合,法条竞合是假性竞合,其实质是法条排除,本质上并无复数构成要件被实现。在中外刑法理论上,关于法条竞合的定位看法不一,但是不论是法条形态论、罪数形态论还是折中论都有所偏颇。基于对法条竞合的概念、本质的解读,法条竞合应当定位于法律解释论,其理论价值就是探讨法条排除的方法和规则。
法条竞合;刑法规范;犯罪构成;法条形态;假性竞合;刑法解释;罪数形态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厘定
正确地界定法条竞合,是我们深刻地认识法条竞合这一法律现象的前提。关于法条竞合的称谓,理论上并不一致1法条竞合还有几种称谓:法规竞合、法律竞合、规范竞合、假性竞合、非真正竞合以及法律单一等等。,但是比较约定俗成的称为“法条竞合”。法条竞合的概念在理论上也没有较为一致的表述,归纳起来,学者们往往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来界定其概念:
其一,从构成要件入手界定法条竞合的概念。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界,学者们往往将法条竞合视为构成要件的竞合,注重从构成要件入手界定法条竞合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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