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型农村金融视角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研究
2012-03-20阚景阳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阚景阳
(中共河北省委党校 发展战略研究所,石家庄 050061)
基于新型农村金融视角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研究
阚景阳
(中共河北省委党校 发展战略研究所,石家庄 050061)
[摘 要]现行的“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框架已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与金融改革的要求。通过分析新型农村金融发展与监管现状,以及“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面临的挑战与压力,亟需赋予地方政府一定金融监管职能和加强监管协调机制。因此,亟待厘清地方政府和“一行三会”的监管边界,强化地方金融监管的分工协作机制,同时发挥地方政府尤其是金融办的积极作用,为农村金融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服务。
[关键词]农村金融;地方政府;金融监管
一、相关研究回顾
在政府干预与金融发展的关系问题上,主要有两种看法:麦金农等认为,政府干预会阻碍金融和经济的健康发展[1];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派Stiglitz认为,由于信息不完善、外部性导致的市场失败,发展中国家政府有必要采取积极措施干预金融市场[2]。Stiglitz等通过对东亚国家的考察,认为政府对金融市场的干预(如创建新的金融机构),促进了总体经济绩效的提高[3]。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和金融界对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研究逐渐增多。刘明康提出“坚持监管政策引领与充分发挥地方作用相结合”的农村金融监管思路[4];吴晓灵认为,不涉及公众利益的非审慎监管可以交给地方,形成大统一、小分权……非审慎监管的金融活动包括贷款公司、典当行、不吸收公众存款的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私募基金等,这些都应该交给地方政府[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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