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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的早期民权思想

2012-03-19

武汉纺织大学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民智民权宪政

龚 培

(武汉大学 哲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梁启超的早期民权思想

龚 培

(武汉大学 哲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梁启超早期的民权思想主要包括“君民分权”与“民权本位”两个历史阶段。戊戌时期,梁启超的民权思想萌芽可用“君民分权”来概括,主要经历了“君民分权、相嬗共治”,“兴民权、广民智”两个层次。寓日早两年里,逐渐显露出“民权本位”的思想,先后经历了“发达民权、国民自治”;“国民独立、积民成国”两个层次。梁启超早期的民权思想在接受西方宪政思想之后,进而在探索宪政中国化理论的道路上功勋卓然。

梁启超宪政思想;早期民权思想;君民分权;民权本位;政治哲学

总体说来,与西方宪政思想一样,梁启超的宪政思想和政治哲学也是以“民权”理论为本位、为基础的。梁启超的“民权”理论同样是经历了一个“始于胚胎,终于成体”的发展历程。梁启超早期的民权思想主要包括“君民分权”与“民权本位”两个历史阶段。前者努力使臣民从君权的笼罩下挣脱出来,赋予国民新思想新人格;后者则统一“君民”二元,以民权为本位构建新中国的政权结构和新的秩序。

戊戌时期,梁启超还没有实现解释模式和文化视角的转换,基本上停留在一个传统士大夫在现行体制内“变法除弊”的范式当中。这一时期的民权思想萌芽可用“君民分权”来概括,主要经历了“君民分权、相嬗共治”,“兴民权、广民智”两个层次。寓日早两年里,逐渐显露出“民权本位”的思想,先后经历了“发达民权、国民自治”;“国民独立、积民成国”两个层次。梁启超早期的民权思想作为其宪政思想的萌芽,在其后续的政治哲学理论中不断深化发展,在辛亥前后结成丰硕的理论果实。

一、“君民分权”、“相嬗共治”

“君民分权”是梁启超“民权”理论的胚胎。梁启超的“民权”思想,经过传统“民本”思想的孕育,在19世纪传入的西方议会思想的催生下,终于从“君权”专制中分化出来,开始了他的“民权”思想的发展历程。换言之,只有实现“君民分权”、还权于民的相对独立,才能求得“君民相嬗”、“上下通情”的和谐统一,也才能使国家走上君主立宪这一“和平发展”的道路。所以梁启超在《古议院考》中就明确提出了“民权”这一概念,指出宪政的关键在立议院,立议院的意义就在于“君权与民权合,则情易通;议法与行法分,则事易就。二者斯强矣。”很明显,梁启超在这里的“民权”还很稚嫩,带有传统“民本”与西方“人权”相杂合的特点,也能感受到儒家孟子思想和明清启蒙思想的影响。其“民权”也仅仅指“参政权”,还没有涉及民法学上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也没有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政治权利。

进而,梁启超秉承明清启蒙思想的思路,结合西方民主人权思想,指出政治权力私有化是传统专制制度的基本特点。而这就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要点:“防弊之心乌乎起?曰:起于自私。请言公私之义。西方之言曰:人人有自主之权。何谓自主之权?各尽其所当为之事,各尽其所应有之利,功莫大焉,如此则天下平矣。防弊者欲使治人者有权,而受治者无权,收人人自主之权,而归诸一人,故曰私。”[1]权力私有的专制制度,为一己之私而剥夺广大国人的政治权利,于是乎“举国无权”,成“无权之国”,是中国政治积弊的根源。于是,梁启超以传统“先王”之“上下交泰”、“不患寡而患不均”为由头,进一步论证了宪政思想的“公天下”逻辑:“地者积人而成,国者积权而立。故全权之国强,缺权之国殃,无权之国亡。何谓全权?国人各行其固有之权;何谓缺权?国人有有权者,有不能自有其权者;何谓无权?不知权之所在也。”[1]在这里,梁启超俨然以孟子的口气说出了国人之权与国家兴亡之间的关系,并初步论证了“国人之权”的逻辑:国家必须有国土,国土必然有国民,国民有权才能说国家有权;而国家有权的多寡决定了国家的兴衰存亡。同理,只有国民人人有权,“权”本身才得以最大化,完成“权”自身概念的周延;国家之权也才能获得最大化,“国”与“民”就通过“公”“权”成为一个整体。所以梁启超最后说:“故防弊者,始于争权,终于让权”;“一君之事,君国民互让,争固不可也,让亦不可也。争者损人之权,让者损己之权。……举国皆让,是谓无权。”这就是他最后的结论,其逻辑结果就只能:还不如君民分权、让权于民。所以梁启超接着撰文《论君政民政相嬗之理》,由“权”及“政”,论证了“民政者,太平世之政”的进步性与合理性;进而结合本国实情,论证他“君民共主”的君主立宪的合理性。

二、“兴民权、广民智”

既然君民分权、全权国强、相嬗共治,下一步自然就是“兴民权”了。但“兴民权”必先“广民智”。因为专制使众人失权,且不能复权如故;何况国人失权已久,已不知权之所在。所以要“广民智”,才能自有其权、兴民权。这与“君民分权、相嬗而治”层次中“民智已成,乃可设议院”、“入民政”是对应的。所以梁启超说:“今之策中国者,必曰兴民权,兴民权斯固矣。然民权非可以旦夕而成也。权生于智者也。有一分之智,即有一分之权;有六七分之智,即有六七分之权;有十分之智,即有十分之权。”[2]“权生于智”,能生多少“权”取决于能有多少“智”。否则即使“有权”也未必能“自主其权”、“知其所在”,从而不能真有其权。“是故权之与智相倚者也。昔之欲抑民权,必以塞民智为第一义;今日欲伸民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2]所以梁启超点明了他对湖南“时务学堂”所怀有的文化理想“湖南官绅,有见于民智之为重也,于是有‘时务学堂’之设。意至美矣。”梁启超“广民智”的思路与他改科举、办新学、创民报是一致的,这也就使得梁启超的宪政思想中自始至终含有“文化决定论”的思想理论。对国民智力文化水平的考察始终是他探索宪政、民主和法治民族化道路的重点内容。

进而,梁启超就提出“广民智”的具体步骤。从社会平面来说,梁启超创民报、办学堂、倡师范、论译书等等身体力行的举措都是为了开启民智;从对象层级上来说,梁启超就倡导先“兴绅权”、“开官智”。“欲兴民权,宜先兴绅权;欲兴绅权,宜以学会为之起点。此诚中国未尝有之事,而实千古不可易之理也”。[3]同时,由于“学而优则仕”的教育官僚制度是一体的,再加上官员是政治变革的首要对象、掌握着社会诸多资源的分配,所以“绅权固当务之急矣,然他日办一切事,舍官莫属也。即今日欲开民智、开绅智,而假手于官力者,尚不知凡几也。故开官智又为万事之起点。”[3]由此就形成“广民智”的层级效应,从而就使整个社会开启民智的层级建设与平面建设相配套。

1899年,梁启超通过逐步转变解释模式、脱离传统视角,接受和思考着西方宪政思想、宪政制度和人权理论,深化发展了他的民权理论,逐渐明晰了“民权本位”的思想。最终落定了“民权本位”这一宪政思想的逻辑起点。因此可以用 “民权本位” 这一命题来概括他的民权理论的特点,和思想发展的动态。

三、发达民权、国民自治

1899年开始,梁启超的民权理论有了明显更新,但总体说来依旧处在戊戌时期的解释模式之下:一方面,延续戊戌时期的宪政思路和文化视角;另一方面,不断更新他的宪政理念和思想内容,二者相杂合、齐跟进。首先,梁启超发扬孟子的民本观、存亡观,结合西方的民权理论,指出:“凡一国之存亡,必由其国民之自存自亡,而非他国能存之能亡之也。苟其国民无自存之性质,虽无一毫之他力以亡之,犹将亡也;苟其国民有自存之性质,虽有万钧之他力以亡之,犹将存也。”[4]此处梁启超延续其前期的思路:既然民有权方国有权、全权之国兴,那么国家兴亡则取决于国民自存亡之。这就把“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决定性意义揭示出来,为他以后的民约论、自由书与新民说打下基础。由此构成梁启超民权理论乃至整个宪政理论的基本精神,以至于在1916年反对复辟之后依旧写下《国民浅训》,重申、深化了这一思想基础。同时,也可以把梁启超的这一进展看做19世纪末中国士大夫反思洋务运动,内求自强、内省自我的思想成果。就此,梁启超提出了他对中国未来的信心,指出中国之崛起,必须满足四个条件:“一曰富于自治之力也。……二曰有冒险独立之性质也。……三曰长于学问,思想易发达也。……四曰民人众多,物产沃衍,善经商而工价廉,将握全世界商工之大权也。”就其第一义而言,明确了国民参政权和自治权的政治意义、文化意义和宪政制度精神:“泰西所谓文明自由之国,其所以保全人权,使之发达者,有二端:曰参政权,曰自治权。而此两权之中,又以自治权为尤切要。此政治学者之公论也。虽然,参政权者,可以鼓国民之气,一跃而获之;自治权者,则恒因其历史习惯,积久而后成,非可以强致而骤得也。”[4]在这里,梁启超对“民权”的内容有了实质性拓展,在戊戌时期伸张的“参政权”之外加上了“自治权”;不仅如此,梁启超把握到了,国民“自治权”比“参政权”更加根本。因为国民如果不能认识、保全自己的政治权利,那就无法获得“自治”的政治理性和政治能力;不能自治又怎么能参政议政呢。更为重要的是,梁启超认识到了,国民参政的政治制度是可以一跃而获之的,而国民自治的政治能力是历史培养的,只能渐进获得。

通过上述分析,首先我们看到:梁启超已经朦胧的意识到国民参政和国民自治是一个系统,后者是前者的历史基础和逻辑前提,前者是实现后者的政治制度。这是梁启超建立他的民约论的开始。其次,梁启超同时是一个“制度决定论者”和“文化决定论者”,其中后者蕴含了前者。这是梁启超宪政思想的一条根本性的线索,为他以后兼采两种决定论,统一革命与改良开了先河。

四、国民独立、积民成国

国民要能够“自治”、实现“参政”,首先就要获得一种独立的人格,要使国民“个体”成为社会“主体”;而要能够成为独立的主体,又首先要获得一种政治理性和精神自觉。所以梁启超于同年撰《国民十大元气论》(含《叙论》、《独立论》两篇)精炼地阐述了他这一思想。

一是“元气论”。梁启超俨然以老子的形而上思辨和哲学口吻,首先确立一个出发点,那就是肯定有一样存在者,成为“人”(国民)与“国”(国家)得以存在的基础。“人有之则生,无之则死;国有之则存,无之则亡……斯物也,无以名之,名之,曰元气。”[5]元气生发出文明。然后,文明划分为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其中,精神文明更加重要,因为“洋务运动”在器械技术上的变革已经被历史所否定了。紧接着,梁启超把精神设定在“国”之主体上来:“所谓精神者何?即国民之元气是矣。”接着,揭示“元气”的实现过程:“若夫国民元气,则非一朝一夕之所可致,非一人一家之所可成,非政府之力所能强逼,非宗门之教所能劝导。孟子曰:‘以直养而无害,则塞于天地之间。’是之谓精神之精神。求精神之精神者,必以精神感召之,若支支节节,模范其形质,终不能成。”从这里可以看到,尽管梁启超在这番哲学论证中明确引证的是孟子,但明清哲学尤其是王夫之哲学的血脉在这里表现的非常明显。同时具有形而上和唯物论的特点。梁启超的这般哲学论证,是很费了一番心思的。

最后,梁启超的结论是:“语曰:国于天地,必有与立。国所与立者何?曰民而已。民所以立者何?曰气而已。”从而证明了本文对梁启超“国民元气论”评价中所提炼出的思路。此时,已经看到了“民约立国”的思想端倪。

二是“独立论”。国民“元气论”产生了国民“独立论”。梁启超朦胧地意识到,国民的“人格独立”是宪政理论乃至整个政治哲学的起点。

梁启超在《独立论》开篇就给“独立”下了一个定义:“独立者何?不藉他力之扶助,而屹然自立于世界者也。人而不能独立,时曰奴隶,于民法上不认为公民;国而不独立,时曰附庸,于公法上不认为公国。嗟乎,独立之不可以已如是也。《易》曰:‘君子以独立不惧’;《孟子》曰:‘若夫豪杰之士,虽无文王犹兴’;又曰‘彼丈夫也,我丈夫也,吾何畏彼哉。’”[6]梁启超已经意识到了独立人格对于宪政的基础性,同时,梁启超还阐明了:国家主权的独立是一个国家的基本前提。主权和人权是有本质联系的。

接下来,梁启超就按照“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思路来阐发“独立人格”的特点,以与“奴隶”、“附庸”相区别。所以在最后,梁启超针对国内制国民、士大夫的奴性与势利,痛加针砭,得出的结论就是:“此根性不破,虽有国不得谓之有人,虽有人不得谓之有国。”[6]

三是“爱国论”。既然民权兴而国家兴、国民独立方才国家独立,那么国民爱国就如同爱己。这就是同年梁启超的《爱国论》的由来。但是,既然要爱国,首先就要“立国”,否则连“爱国”的对象都没有。

首先,梁启超还是按照其民权主权相杂合的思路,阐述国家的主权独立、主权平等:“我支那人,非无爱国之性质也,其不知爱国者,由不自知其为国也。……既无国矣,何爱之可云?今夫国也者,以平等而成;爱也者,以对待而起。”[7]梁启超暗示,自古一统之专制国,只有天下概念而无国家概念,导致当今丧权辱国。于是要“但求诸己”,兴民强国。“然国非能自强也,必民智开,然后能强焉;必民力萃,然后能强焉。”[7]这样一来,教育和商业就特别突出来。

其次,按照上述思路,就自然得出了民权立国的结论,即国家、国权来源于国民、民权。梁启超说:“国者何?积民而成也;国政者何?民自治其事也;爱国者何?民自爱其身也。故民权兴则国权立;民全灭则国权亡。为君相者而务压民之权,是之谓自弃其国;为民者而不务各伸其权,是之谓自弃其身。故言爱国必自兴民权始。”

[7]我们欣喜的看到,梁启超终于从朦胧走向了明晰;从杂合走向了系统,“民权本位”终于在这里凸显出来、成立起来。

再次,就深入到了立宪政体的思考。梁启超延续上述思路,先从泰西列国说起,论证民权与宪政之间的关系:“西儒之言曰:侵犯人自由权利者,为万恶之最;而自弃其自由权利者,恶亦如之”;“又曰:国政者,国民之智识力量的回光也”;“故未有民不求其自伸其权,而能成就民权之政者。”[7]接下来就自然过渡到了英国君主立宪政体,“英国者,民权发达最早,而民政体段最完备者也”。[7]进而,对于立宪政体的具体形式,梁启超说:“西人论国之政体有二端:一曰中央集权,二曰地方自治。”[8]并以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来深化了他对“天演公理”的理解,为他日后转向国家主义打下基础。随后,梁启超在认识西方民权与主权关系时,就把握住了代议制度这一要点。他说:“欧洲自希腊罗马以来,即有民选代议之政体,而我国绝无闻焉。此又其最异之点而绝奇之事也。中国之无此政体何也?民不求自伸其权也。民何以不求自伸其权?不见他人之有权,故不求也,因一统闭关之故也。不知己之失权,故不求也,因无阶级自安之故也。”[9]

终于,梁启超落定了“民权本位”。从而也就为他以此为起点、为基线,在后来的“民约论”中发展为“民约立国”理论,进而在他的《开明专制论》中,将其宪政中国化理论的基本精神和具体内容作了比较完整的展示。

[1] 梁启超. 论中国积弱由于防弊[A]. 饮冰室合集[C]. 北京:中华书局,1989. 99.

[2] 梁启超. 论湖南应办之事[A]. 饮冰室合集[C]. 北京:中华书局,1989.41.

[3] 梁启超. 戊戌政变记[A]. 饮冰室合集[C]. 北京:北京出版社,1989. 133. 135.

[4] 梁启超. 论中国人种之将来[A]. 饮冰室合集[C]. 北京:中华书局,1989. 48-49.

[5] 梁启超. 国民十大元气论·叙论[A]. 饮冰室合集[C]. 北京:中华书局,1989. 61.

[6] 梁启超. 国民十大元气论·独立论[A]. 饮冰室合集[C]. 北京:中华书局,1989. 62. 65.

[7] 梁启超. 爱国论[A]. 饮冰室合集[C]. 北京:中华书局,1989. 66.68. 73. 75-76.

[8] 梁启超. 商会议[A]. 饮冰室合集[C]. 北京:中华书局,1989. 1.

[9] 梁启超. 论中国与欧洲国体异同[A]. 饮冰室合集[C]. 北京:中华书局,1989. 67.

The LIANG Qi-chao’s Constitutional Thought in his Early Years

GONG Pei
(School of Philosophy, Wuhan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2, China)

The LIANG Qi-chao’s Constitutional thought in his early years is mainly divided into two parts, namely, independent civil rights and civil rights standard. The former one thinks against the traditional monarchy and the other one thinks about the priority of civil rights.This Two thought were the achievement of examination combining west Constitutional thought and modernization in China.

LIANG Qi-chao’s Early Years; Constitutional Thought; Independent Civil Rights; Civil Rights Standard; Political Philosophy.

B259.1

A

1009-5160(2012)-0027-04

龚培(1976-),男,讲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哲学和法理学.

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2012G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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