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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利润、产权界定与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成都市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制度经济学解析

2012-03-15任辉,吴群

地域研究与开发 2012年3期
关键词:制度改革

任 辉 ,吴 群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210095)

0 引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建立符合现代产权要求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从而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我国农村土地改革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解决“三农”的核心问题。学术界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争论由来已久,业已形成了土地私有化、土地国有化、坚持和完善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制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元所有制等多种观点。那么,怎么评价各种方案的优劣呢?段文技[1]认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新的实现形式是对传统的集体所有制进行产权结构重组而不是所有制的根本变革。按照这种思路,已在部分地方实践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创新[2],潜在的土地增值收益是土地股份合作制创新的主要诱因[3],而且地方政府和农民在重度创新过程中达到一致同意[4]。土地股份合作制实现了股份制与合作制的融合[5],实现了劳动和资本的联合[6]。土地股份合作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地利用效率目标和集体福利目标的统一,比较好地解决了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问题。但崔智友[7]等注意到了这种制度安排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带来的侵害与剥夺。朱守银[8]等也对其面临的矛盾与深层次问题进行了剖析。尽管现有研究对土地股份合作制制度创新的诱因、性质、问题以及与资源配置的关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但并没有将其纳入一个整体的分析框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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