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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2012-03-02吴宏光

世纪桥·理论版 2012年1期

摘要:

物权无因性原则作为法律行为的一部分,这在彼邦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中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民法中则弃而不用。这些国家和地区之间对于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原则存在与否以及是否运用,长期争论不休,最终也无妥协的趋势。

关键词:物权行为;无因性;独立性;物权变动模式

收稿日期:2011-12-11

作者简介:吴宏光(1989-),男,辽宁大连人,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法律系学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物权行为概述

(一)物权行为

所谓的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转移和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的产生是物权行为独立的结果,当事人基于债权行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关于该物所有权之转移,尚须一独立于债权以外的法律行为。其中以法律行为中的区分和独立出来的债权行为通常为物权契约,然不限于契约,物权的抛弃及继承人指定遗嘱为单独行为。在德意志法律被称作“物权契约”或者“物权合意”。物权合意在这里是“抽象的”,也被称为抽象物权契约。法律行为中是否承认有独立的物权行为,在各国立法上不尽一致。在德国民法之下,由于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通常被视为不同于发生债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的另一法律行为,因此不能将其与债权行为合二为一而成为一个法律行为。从这一角度而言,可以说物权行为具有独自性。

(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之得丧变更,不当然受原因关系之影响,称物之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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