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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知识产权扩张的立法路径差异分析

2012-02-15王宏军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2012年3期

王宏军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整个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都经历了一场持续性的扩张,主要表现在保护范围日益扩大、权利内容不断丰富、权利效力显著增强等方面,该扩张最具标志性的成果是TRIPs协议的达成及其在全球被强制性地推行。①自改革开放以来,经由1992年和2001年的两次重要修订,知识产权在我国也表现为一个不断扩张的过程,从立法保护水平上看,早在1993年就已超过部分发达国家,至2001年已超过绝大多数发达国家,仅仅略逊于美国。[1-2]在后 TRIPs 协议时代,知识产权的扩张并非要停止,而是仍要继续。例如,美国在其参与的双边或地区性投资协议中,美、欧、日等在其筹划的《反假冒协定》中,这些知识产权强国和地区一直在推动设置比TRIPs协议更高的保护标准。[3-4]国际上知识产权扩张的进一步强化,势必会对中国的国际贸易环境以及对国内的立法产生较大的影响。

在如何评价知识产权扩张的问题上,我国学界形成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对知识产权扩张的理论争论。比如,在相关立法问题上,有相当数量的学者,致力于如何强化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而另有一部分学者,致力于反对知识产权立法的非理性扩张。[5-7]再比如,在相关司法问题上,有学者坚持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反对法院在法外创设新型的知识产权②,另有学者赞成知识产权司法能动主义,认为法院在法外创设新型的知识产权不可避免③。综合来看,这些理论争论主要围绕着以下两个核心问题展开:一是对知识产权不断扩张的利弊应如何权衡,二是该扩张何以能够发生并产生了哪些实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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