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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抗辩视角下的无单放货风险防范研究

2012-02-15闫燕妮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2012年3期

闫燕妮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研究所,辽宁大连116052)

1 无单放货的产生及其性质

提单被誉为推动国际贸易从实物交易走向单证交易的天才工具,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实现了国际贸易结算中付款与交货的对流,为提单持有人在收货人付款赎单之前通过控制提单进而控制提单项下的货物提供了制度保障。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签发提单后承运人就负有运输货物、保管货物、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的义务。

所谓无单放货就是指承运人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提单项下的货物交付给提货人的行为或现象。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无单放货,是在签发可转让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而是以其他方式,如凭收货人出具的提单副本加保函交付货物。[1]

无单放货对于提单持有人来说,严重损害其对提单项下货物的控制权,可能会导致钱货两空;对于承运人来说,货物早于提单到达目的港,产生的压船、压港和仓储费用不堪重负,无单放货可能是其无奈之举。货物运输速度加快,世界范围航海距离的相对缩短,而传统的提单流转程序仍需经过背书、结汇、邮寄等复杂的环节,电子提单又难以广泛推行,导致货物长期滞港是无单放货现象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据有关资料统计,东南亚国家70%以上、日本90%以上以及我国国内有些口岸90%的进口货物都存在无单放货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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