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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政府信息获取权的实现——以文化大发展背景下公共图书馆的保障为视角

2012-02-15吕学军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司法系银川750021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12年11期
关键词:图书馆服务信息

●吕学军(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刑事司法系,银川 750021)

1 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服务中的主体定位与职能界定

1.1 公共图书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法律地位

公共图书馆是整个社会服务系统的组成部分,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化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国家已经充分认识到公共图书馆掌握着各种信息资源,在政府信息公开体系中的地位不可或缺,因此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公共图书馆应该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充当公众获取政府信息资源的桥梁。西方国家的公共图书馆开展政府信息服务有着悠久的历史,公共图书馆作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主要通道之一,已经深深根植在西方社会的图书馆文化中,成为一种社会意识。我国公共图书馆长期以来游离于政府信息公开体系之外,直至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条例》)颁布施行,预示着公共图书馆具备了开展政府信息服务的基本法律规范保障。《信息条例》中第16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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