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彩礼的法律分析——以天水地区为例
2012-02-15田建强
天水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田建强
(天水师范学院 经济与社会管理学院,甘肃 天水 741001)
民间彩礼的法律分析
——以天水地区为例
田建强
(天水师范学院 经济与社会管理学院,甘肃 天水 741001)
彩礼是未婚男女当事人为了缔结婚姻而由一方付给另一方的财物。彩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根植于悠久的社会习俗,起到平衡男女双方利益的作用。彩礼一般表现为现金,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由男方家支付给女方家。因婚姻缔结或解除产生的彩礼返还问题,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体现私法自治,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综合各种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和返还的数额。
彩礼;习俗;法律分析
彩礼作为一种社会习俗,广泛存在于婚姻缔结过程中,在贫困的农村地区尤为明显。彩礼源于西周时期的“六礼”,由“纳征”演化而来,“征”即成功的意思,一旦男方为女方支付彩礼之后,就意味着婚约正式缔结,双方不得反悔。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并没有彩礼的相关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就有关彩礼返还问题进行了列举式规定,更多的彩礼问题则由民间社会习俗来调整。
一、彩礼的性质
法律对彩礼没有明确的规定,何为彩礼,人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界定。学者李志浩认为:“彩礼就是未婚男女当事人为了将来缔结婚姻而由一方及其亲属自愿或者非自愿的给付另一方的财物。”[1]“彩礼,一般是指男女订婚或结婚时,由男方给付女方或女方家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作为婚约或婚姻成立的程序或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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