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宪法公民社会
2012-02-15唐桂明
天水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国家
唐桂明
(南开大学 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 300071)
康德的宪法公民社会
唐桂明
(南开大学 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 300071)
在康德看来,一切自然状态都是需要进入公民状态的,人类只有进入伦理和律法的公民共同体,才可能真正谈得上尊严和价值。宪法公民社会是包含国家共同体和自由国家联盟共同体在内的法权体系,是康德所要构建的律法的—公民共同体。宪法公民社会体现出几方面的主要特征:权利概念是宪法公民社会的基本内涵;建立在道德原则基础之上的律法正义原则是宪法公民社会构建的基本原则;而共和制、代议制和自由言论则是宪法公民社会的主要制度性特征;彻底消除战争、实现永久和平则是宪法公民社会的终极目标。宪法公民社会是人类实现善德与幸福统一的至善——“上帝的国”在地上的实现。
宪法公民社会;律法共同体;正义原则;权利;共和制;代议制;自由言论;永久和平
宪法公民社会,是康德从意志自由的理性实践当中生发出来的,依据道德原则(即纯粹理性的实践原则)所构建出来的宏大社会理想,也是其社会秩序构建的重要实现形式。现代西方社会的秩序建构实际上就是康德宪法公民社会秩序模式的现实展现。宪法公民社会通过对人的三种层次的权利要求来体现其合法性内涵,终极目标是导向世界的永久和平、彻底的结束战争,为实现人类文化的自觉、道德自由的实现创设制度性条件,在现实的世界实现上帝之国的至善即道德与幸福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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