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2012-02-11
廉政瞭望 2012年1期
关键词:消费者
霸王条款,还能再霸王么?
新年已至,市民们纷纷前往商场、超市等购置年货。然而,消费者常常会遭遇一些商贩店家的“霸王条款”,以至蒙受损失。这个时候,消费者能寻求法律的帮助吗?
赠品电伤消费者 商场赔不赔?
案例:某商场实行“买一赠一”促销,王女士前去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并获赠一个电饭锅。当晚,王女士使用该电饭锅时,触及外壳被电击,造成左手受伤,被鉴定为6级伤残。经质监部门检验,该电饭锅质量不合格。王女士找商场索赔,然而对方却以电饭锅系赠品为由,拒绝赔偿。
说法: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王女士因在商场购买电视机而获赠电饭锅,并非无偿获得,因此,她与商场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及赠与合同,且二者相互关联。由于赠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王女士受伤,商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购物券不找零 商场违不违法?
案例:肖女士在某商场购物获150元的购物券,次日她便持券去商场购物,选购了42元物品,打算用一张50元的購物券结账。商场收银员表示,消费42元用50元购物券支付时不能找零,让肖女士再去买点东西凑够50元。这一普遍消费问题是否合法呢?
说法:据《合同法》,消费者有权凭证在任何时候要求商家兑换商品,如果购物券有余额,商家应返还,如不返还就违背了等价有偿原则,就是不当得利,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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