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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未经确权集体建设用地禁止流转

2012-01-29凤鸣

中国房地产业 2012年1期
关键词:农村

近日,由北京市政府下发的《北京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2013年起,所有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并以此作为征地拆迁补偿的依据,未经确权的集体建设用地禁止流转。

《通知》要求,各区县要在2012年年底前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集体经济组织。2013年起,凡是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都必须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并以此作为征地拆迁补偿的依据。2014年起,凡是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在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争议时才能确权登记,未经确权登记的一律禁止流转。

《通知》要求,未完成农村集体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暂停审批农转用、土地征收,暂缓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已纳入违法用地立案查处的,不得进行确权登记,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据悉,朝阳、通州、平谷将逐步推进本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除东城、西城、朝阳、通州、平谷等5个区外的11个区县,至少要确定1个试点乡镇,于今年年底前完成区县试点。

(本刊记者 凤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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