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君臣之间:清代乾隆朝秋审谕旨的政治史解读*

2012-01-29魏淑民

中州学刊 2012年6期
关键词:外省巡抚姑息

魏淑民

秋审是清代对外省①斩绞监候案件的覆审制度,是清代独具特色的国家法律制度。对此既往研究成果很是丰硕,已然对思想渊源、制度沿革、相关律例、程序、结果分类、作用影响以及古今比较等方面进行深入探析。相关论著多侧重法学视角或制度层面的分析,虽然近年来司法实践研究范式勃兴,但少有政治史视角下的秋审解读,而兼采司法实践和政治史的研究则更少。因此,本文将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以政治史的独特视角,以乾隆朝为中心②探讨清代秋审实践背后君臣政治关系的要义,同时生动再现乾隆皇帝和督抚之间政治关系的复杂维度。

一、乾隆皇帝迭降秋审谕旨的要害

清代外省秋审分为两个阶段,即地方秋审程序和中央覆核程序。前者从州县造册解犯开始,经臬司核办情实、缓决、可矜、留养等各类招册,最后由督抚等员会审具题。进入中央覆核阶段后,从刑部看详核拟开始,经九卿等会审后由刑部领衔汇题,其中情实人犯经覆奏由君上最后勾到。皇帝在朱批刑部进呈的各类招册和随后勾到各省情实人犯时,常常会发布大量有关秋审的谕旨,或针对一些省份的个别案件逐一申饬,或基于多省的共性问题集中批评。从乾隆朝六十年的情况来看,大量谕旨更集中于皇帝勾到各省情实人犯前后。从具体的时间来看,主要发生于每年九月或十月,随年份不同而变,也有极少数是在八月份。③

终乾隆一朝大量秋审谕旨的源起,往往是基于外省抚司原拟缓决而经九卿等改拟情实的普遍情形,即由缓改实,也就是各省原拟过宽、出人应得之罪,是为“失出”。此外,尚有少量针对个别典型案件和九卿等认为各省原拟不妥而在实、缓、矜、留之间互改④的情况。大量秋审谕旨的主题多是批评督抚们草率定拟、姑息宽纵以至市恩枉法、沽名邀誉,结果多是严旨申饬,情节严重者(五案以上)则同时交吏部严定处分。⑤一般说来,每年各省经九卿改缓为实的失出案件从两三起到六七起不等。最多者,乾隆四十八年(1783),山西、河南、直隶三省多达31、23和15起。与大量且经常改缓为实的失出情形相比,秋审谕旨中批评各省督抚“失入”的数量较少。在乾隆十四年(1749)以前尚能见到一些情实改缓决、缓决改可矜的说法,之后就少有所见了。

官员多犯失出错误的原因,客观上是制度规定失出的处分轻于失入。《清高宗实录》的例证显示,各省秋审失出,每五起吏部处分才降一级。⑥而失入一次,即降一级调用。⑦《大清会典事例》规定了官员审拟错误的刑事责任,也是失出轻于失入,“若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⑧。《六部处分则例》规定了官员审拟错误的行政处分,仍是失出轻于失入。⑨规避风险是人的本能,两害相权则取其轻。对于身处严密制度惩处法网下的清代官员们来说,自然会选择处分较轻的行为方式。如果不能充分原情拟罪、准确定拟,宁可从宽、出人之罪,毕竟处分关乎仕途,官员们都小心翼翼,作为省级大员的督抚、两司也不例外。

从官员的主观意识看,似乎也有从宽办理、出人之罪的倾向性。对此,长期身任牧令的黄六鸿的观点很有代表性,“要皆从圣人不忍人之心,每事做出人罪之想。勾有一线可宽,即从此处因而生之”⑩。他认为,唯有这样才是遵从圣人不忍人之心,否则“见死不救”亦非仁人君子所为。即使不能完全做到,在叙述案情时也要字句包含。此说虽有些偏颇,但仍有一定的代表性,至少说明了官员从宽办理的普遍心理。对此,乾隆皇帝深有知晓并多有批评,在十八年(1753)的秋审上谕中称之为“妇人之仁”:“向来督抚陋习,以死者不可复生,遂一任俗吏舞文,曲绘案情。多谓事由死者起衅,豫为凶徒设一开脱之地。明知法司必驳,宁可为失出之谈。此皆妇人之仁,适以纵恶而不足示惩。”[11]

然而,乾隆皇帝连年迭降谕旨,至再至三地申饬外省失出错误的深义并不在此。依据笔者在细读诸多秋审谕旨后的仔细揣度,从下到上依次蕴含三层深意,即警戒小民百姓、整饬吏治全局、警惕臣下“干誉”,是为乾隆迭降秋审谕旨的根本要害。

1.警戒小民百姓,维护基层秩序

中国传统律例包括《大清律例》是事后惩戒性质的法律,不是事先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是在事发之后通过惩戒恶人来重建被破坏的社会秩序,洗雪受害者的冤屈。更重要的是,通过惩恶尤其是盛大隆重的公开处决的震慑效应,严厉警戒其他小民百姓不可重蹈覆辙。[12]因此总结而言是事后严惩、公开处决、警戒其余的运行机制,以维持社会秩序在低水平下的相对稳定状态。但是,如若外省督抚一味姑息从宽,将应拟情实之重犯混列缓决,中央覆核程序未必都能一一改拟纠正,结果凶恶之徒没有尽法惩治。受害者不能洗雪冤屈尤其是死者不能含笑于九泉自然是一方面,更关键的是没有起到震慑、警戒小民百姓不可复犯的后发效应,“法轻则犯者愈众”,对于维持基层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百害而无一利。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自然和乾隆王朝的稳定大有干系,不能不对督抚的宽纵行为严厉批评申饬。这也是常规司法模式下皇权对民间的渗透。[13]

2.整饬吏治全局,以法制求吏治

中观层面,着眼外省吏治全局,不断敲打督抚因循姑息、市恩枉法、沽名邀誉的普遍习气,借秋审之事以法制求吏治,这是乾隆皇帝上谕迭降的根本出发点,也是每年谕旨的核心思想。无论是集中批评多省,还是申饬一省都是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而且不分满汉:“(十八年)今年各省秋审人犯招册,该督抚本拟缓决经九卿改情实者,四川四案内何文锦虽系斗殴而连毙二命。陈刚则以窃匪拒捕,戳死协捕之人。陈文仲则因争赃连毙二命,沈学玺则因诬奸故杀。皆情法所不容,乃该督仅拟缓决,何以惩凶顽而挽颓俗?黄廷桂素常办事,不至如此宽纵。该省臬司周琬,由西曹外补,自应熟悉刑名,乃染外官陋习,一味姑息,俱著饬行。”“各省所办,以重罪拟缓,各至三四起。经九卿核实改正,朕详阅无可宽宥,俱已予勾。夫法宽则犯者愈众,凶恶苟免动相残杀,其何以乂安善类?督抚牧养斯民,臬司为刑名总汇,岂得姑息邀誉,枉法市恩?所有承办案件之福建、江西、江苏、浙江,各巡抚及臬司俱著饬行。”[14]

“(五十七年)刑部进呈奉天省招册内,由缓决改入情实者共有六起。”“细阅案情,刑部驳改俱属允协。向来外省办理秋审,经刑部核驳失出至五案者,吏部不过降级处分。但巴延三曾任督抚多年,并非不谙刑名者可比。且伊前经获罪,朕屡次曲加宽宥,复用至侍郎。自应倍加感奋,于此等案件,尤宜悉心详核,方不负朕委曲成全之意。乃巴延三并不实心办理,失出之案竟至六起之多。可见该侍郎一味因循,全不知感激朕恩。勉图改过怏怏自是,此非寻常玩误可比。若仅照例交部议处,不足示惩。巴延三著交部严加议处,即解任来京听候部议。并著查明巴延三之子,如已经出仕者著即革职,其有曾经捐职者即行注销,以示惩儆。所有盛京刑部侍郎员缺,著宜兴调补。”[15]明主治吏,然后治民。上谕中对秋审具体案件的剖析,绝不是就案件说案件,旨在以刑名促吏治,作为整饬外省姑息宽纵、市恩枉法、沽名邀誉习气的切入点。同时乾隆皇帝申饬外省吏治和督抚臬司的严厉程度,还和后者是否久任抚司、是否刑部司员出身大有关系。若是初任抚司、新办秋审没有经验,或非刑部司员出身不谙律例,尚且可以从宽办理。如若久任外省、承办秋审多年,或刑部司员出身熟谙刑名律例,经九卿改拟的失出案件仍然较多,则常被乾隆皇帝认定有意姑息纵容,那问题的性质就严重了,系市恩枉法、沽名邀誉,是个人为博取宽容、仁慈的虚名而故意曲法从事,必须严厉申饬、惩治以儆效尤。在连年的勾到过程中,尤其令乾隆不解甚至愠怒的悖论是,为什么那些能够改拟外省秋审种种错误(主要指应情实而缓决的宽纵姑息)的刑部专家,在外放担任各省督抚臬司后,反而“蜕变”一仍外省地方的种种恶习宽纵定拟如故呢?

随之,乾隆皇帝更加认定外省吏治是积习难改的大染缸,同化甚或腐蚀了原本专业的刑部技术专家,必须时时敲打整饬。如对福建巡抚余文仪,“本刑部好司员,岂得以一任巡抚,遽染外省姑息骛名之习,甚非朕拔擢委任之意”[16]。又如对安徽巡抚闵鄂元,“伊系刑部司员出身,非不谙律例者可比。乃久任外省有意沽名,莫此为甚”[17]。更典型者,吴绍诗及其子吴垣、吴坛,一家父子兄弟皆曾为名冠朝野的刑名技术专家,秋谳大典讲求有素,在外放担任江西、湖北等省巡抚后,也屡屡受到乾隆皇帝之姑息宽纵的申饬,如针对吴坛的“蜕变”行为严斥之可恶至极,“汝等在部中,尚为出色好司员。一至外省,即变为模棱养高之恶习,实属可恶”[18]。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整个秋审季节的上谕中,屡屡受到申饬和吏部议处的外省督抚大员不仅仅是汉官,还包括不少汉军甚至满族官员,如荣柱、巴廷三、朝铨、勒保、鄂辉、雅尔哈善等等。他们尤其是满人任职外省,被汉习熏染而在办理秋审中不断姑息纵容、沽名邀誉的行径,更让乾隆皇帝感到生气、忧虑甚至有些惧怕。因此,一方面严惩满族官员内沾染汉习严重、屡屡失出多案的害群之马。如巴廷三,乾隆五十三年(1788)出任陕西巡抚时,就因为经刑部由缓改实而失出六案,被传旨严饬且交吏部严加处分。蒙恩宽宥后,待到五十七年(1792)担当龙兴之地的盛京刑部侍郎时仍失出六起,盛怒之下的乾隆皇帝不但命将巴廷三本人解任交部,而且严惩其子,出仕者著即革职,捐职者则行注销。[19]另一方面,继续认定外省吏治是个大染缸,需要不断敲打震慑。

除秋审季节的集中上谕外,乾隆对外省吏治的敲打更分散体现于督抚日常具题的案件,如发现有意姑息宽纵、博取宽大虚名的现象,随时降旨申饬批评,篇幅所限这里不再一一列举。其实在乾隆皇帝看来,外省的这种姑息恶习又不仅仅局限于刑名律例方面,督抚在用人察吏、钱粮用项等方面又何尝不是如此呢?诚如弘历本人所言,“外省此等姑息之风,亦不可枚举,应极力整顿”[20]。因此,乾隆在平时留心利用一切机会进行敲打和震慑,以求外省吏治的清明,每年秋审季节的上谕只是其切入点之一,根本用意还是以法制求吏治。

3.警惕臣下“干誉”,强调“恩出自上”

乾隆皇帝屡降秋审谕旨申饬外省大员姑息宽纵、市恩枉法,最宏观也最微妙的层面,则是基于对督抚等臣下“干誉”嫌疑的天然敏感,强调“恩出自上”的权力原则。

“干誉”,语出《古文尚书·大禹谟》“罔违道以干百姓誉”。孔安国注:“干,求也。失道求名,古人贱之。”可见,干誉即以违背常道的手段追求名誉之意。[21]各省秋审的诸多案件,不是不能“宽”办,关键是由“谁”宽办,即由谁掌握宽严尺度的最高权力。按照刑名家的观点,刑赏是君主垄断的专有政治权力,“刑赏出于独则君威振,刑赏出于共则君威替”[22]。即使人犯有一线可原之处似可从宽办理,只能由君上唯一掌握,这样小民百姓是对皇帝感恩戴德,叩谢圣恩浩荡,可以不断强化仁君恤刑爱民、宽和仁慈的正面形象,此即“恩出自上”的权力要害。但如果外省督抚在秋审具题时已经先期宽缓办理,不管是主观上故意博取宽厚的好名声,还是客观上草率定拟的结果,都僭越了只能由皇帝最后掌握的政治权力,同时也截留了百姓应向皇帝表达的感恩戴德,无疑有“干誉”的重大嫌疑。若是有意宽纵则性质更严重,属典型的沽名邀誉、市恩枉法。为臣下者只须原情拟罪、按律办理,至于人犯是否宽缓则须听候圣裁,宽办是法外施仁、皇恩浩荡,严办是情罪重大、罪有应得,总之就是君权无上“刑赏出于独”,这才是君臣之体。

在君权专制发展到高度集中阶段的清代和注重主奴名分的爱新觉罗王朝,清帝尤其是康雍乾三代强调必须而且只能由皇帝本人掌握死刑的最后裁决权,在以“乾纲独断”著称的乾隆王朝更是如此,因为这是皇帝的最高政治权力生发出的最高司法权力的具体表征,断不容臣下侵越。康熙晚年提出,“督抚依律具奏,乃其分也。若核其情由,酌量处置,皆出自上裁”[23]。雍正则说得更明确,“各省督抚臬司,执法科罪。而九卿详情平反,或九卿据法定议,而朕酌夺从宽,如此方合政体”,关键就是“朕酌夺从宽”五个字,所以随之他又有“岂有执法之官,而任意于法外徇纵者乎”的反问,因为这样不合君臣之体,既僭越了君权,又侵渔了小民对浩荡皇恩的感恩戴德。[24]乾隆皇帝秉承祖、父之意,于五年(1740)提出“此次办理秋审、朝审各案多从宽减,乃朕法外施仁,加意钦恤”,复行强调“恩出自上”的根本。之后在历年的秋审上谕中,反复申饬外省督抚们自作主张擅自宽纵办理、沽名邀誉、市恩枉法的行为,对典型者更是屡屡点名直接批评。不仅外省督抚不能僭越君权、擅自宽纵办理,作为全国刑名总汇的刑部尚书也不例外。乾隆二十九年(1764),刑部尚书舒赫德就是因为自行请旨将外省原拟情实的服制人犯改为缓决,而受到乾隆皇帝的严厉批评,不但掷还原折,并通谕九卿和内外各问刑衙门。[25]

从刑名律例横向推而广之,乾隆晚年禁外省德政碑、万民伞等项,除了减轻百姓负担、杜绝外省沽名习气的考虑外,内心深处仍有防范臣下干誉的敏感。认为地方抚司如果能认真行政、造福一方而被百姓称颂,那只是臣下仰体圣意爱养黎元的结果,是他们应尽的分内之责。[26]言外之意,百姓感激的对象是皇上,而不是地方各级官员。

这种敏感也可以纵向追溯到康熙、雍正朝的诸多具体事件上。康熙朝大清官汤斌在离任江宁巡抚、百姓依依不舍而发布的安民告示中,无意一句“爱民有心,救民无术”,却被大学士明珠等抓住把柄告发说什么“谤讪”君上。此举自然有出于党争目的小题大做之嫌,但也确实抓住了君上防范臣下干誉的敏感神经。一切爱民、救民的洪恩都应出自康熙大帝,你汤斌作为皇上委任分治地方的巡抚,有什么资格在黎民百姓面前公然沽名邀誉?之后汤斌的仕途一蹶不振、抑郁而终,与此不无关联甚或大有关系。无独有偶,雍正朝曾任云南巡抚的理学名臣杨名时,在地方做了很多减轻农民负担的好事而被百姓称颂。可他在得意的同时却忘了归功于君上,结果“干誉”之举大大激怒了雍正皇帝,被痛斥“只图沽一己之虚名,而不知纲常之大义”[27]。

之所以要这样横向推演、纵向追溯,是要证明清代皇帝坚信“恩出自上”的原则和防范臣下干誉之微妙心理的普遍性。乾隆帝不仅继承了这种共性,并且进一步发展,仅在刑名方面就时刻不忘利用秋审勾到的集中机会和徒刑以上案件题奏的日常机会,时刻不忘敲打臣下尤其是外省督抚不可僭越侵渔,并将这一深层而敏感的考虑巧妙融合到警戒小民百姓和整饬外省吏治的不同层面中,从而形成了严密的思想体系。

以上种种深意,落实到秋审谕旨的具体行文中,往往表现出以小见大(由一省或数省而推知外省吏治全局)、把事情闹大(由严惩个别而警戒全体)的行为策略,这在各谕旨内容中均有明确的痕迹,篇幅所限不再赘述。对于乾隆皇帝的良苦用心,地方大员的反应又如何呢?

二、外省督抚回应谕旨的要害

面对乾隆皇帝每年秋审季节申饬外省宽纵办理的大量谕旨,督抚等大员须例行恭折覆奏,感谢皇帝特旨改正本省若干案件,多数官员是以诚惶诚恐的态度和文字认错。但在惶恐的表象之下,对上谕批评外省吏治的核心如意存姑息以至沽名要誉、市恩枉法等问题往往不予承认,采取虚词惶恐的回避主义作为行为策略:或虚词惶恐避而不谈,或直接间接辩护万不敢姑息从事,只是才力不及、一时疏忽,因此所认之“错”并非乾隆所说之“错”。这种行为特点背后的根源应该包含对乾隆皇帝以上良苦用心尤其是整饬吏治深意的洞悉,加之从官僚传统中继承的历史经验。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督抚都是如此,也有个别敢于承认自己姑息错误或者拒不认错甚至百般辩护的情况,前者是基于乾隆信任的善体圣意,后者则因固执己见受到严厉的批评。这两种特殊情况,进一步说明督抚回应秋审谕旨的要害首先是必须认错,其次才是具体怎么认错的技巧问题,是为督抚回应上谕批评的两个要害问题。下文即是多数督抚在恭敬认错的主体态度下,具体认错技巧的分化。

1.虚词惶恐,避而不谈

十八年(1753),乾隆皇帝在秋审谕旨中指出四川、江西等五省经九卿由缓改实多案,并申饬督抚臬司们姑息邀誉、执法市恩。对此,江西按察使范廷楷的谢恩折如此缮写:“伏思臬司为刑名总汇,臣执掌攸关,理应详慎办理。乃于秋审大典,拟议未协,以至上烦圣聪,特旨更正三案,不即交部议处,倍觉悚惶无地。唯有益加勉励,以副我皇上明刑弼教之意。”[28]奏折内容即三部曲,先承认本年秋审办理未协,进而谢恩不交部议处,最后表态日后当更加勤勉办理。说来说去,就是对谕旨所申饬的姑息邀誉、执法市恩的关键问题,避而不谈且只字不提。乾隆皇帝未置可否,仅朱批“览”。这一类的覆奏数量最多。

山东巡抚明兴在承认错误方面似乎更诚惶诚恐,但仍避而不谈关键问题。乾隆四十七年(1782),山东省经九卿由缓改实多达二十一起而被乾隆降旨严厉申饬,并明确斥责“似此宽纵,何以昭明允而警凶横”。奉到上谕,明兴的覆奏以“跪读之下,不胜惶悚”开始,随之承认定拟错误二十一案,因而愧悔无地,对皇上不予罢黜是“天恩高厚感激难名”,所以日后办理刑狱“务必详求,以仰报天恩”。从前到后,依次是惶恐、惭愧、感激和决心,唯独不见对“宽纵”要害的任何态度和文字。[29]同年,刑部司员出身的江苏巡抚闵鹗元面对乾隆“所办殊属宽纵”的直接申饬和经九卿改缓为实十一案的数字,其谢恩折除跪读而感悚无地、知错而无地自容、嗣后悉心妥拟的套路外,再无他意,对“殊属宽纵”的批评毫无回应。[30]

认错态度“最好”的可能要属福建巡抚雅德了。乾隆四十八年(1783)福建秋审经九卿改缓为实十五起,上谕批评巡抚雅德“漫不经心”,在传旨申饬外例行交吏部严定处分。随之,雅德的认罪态度“极好”:“臣荷蒙圣恩寄任封疆,秋谳大典理应加意详慎。乃奴才昧于事理,罔知轻重,经九卿改情实者,有十五起之多。钦遵圣谕,将核改各案逐一细阅,即如何定、何栋一案,诚如圣谕实属情真罪当,法无可贷。”“臣于司道谒见时,恭示谕旨,令其抄单阅看,莫不猛然凛悟,愧悔交深。臣实属糊涂昏庸,仰蒙圣明训饬,如梦方醒,悔惧汗流。种种谬误罪无可咎,请将奴才交部严加议处。”[31]不仅援引案情承认自己当初确实定拟不当,经圣明训饬如梦方醒。更难得的是,他还以上谕为教材教育全省司道一体反思警戒,由此进一步自我批评是糊涂昏庸、罪无可咎,应当交部议处。[32]不过认错归认错,对乾隆皇帝认定的错误根源仍未涉及。

2.种种辩护,并非姑息

另外一些抚司则在认错的言辞之外,重点辩护并非也不敢姑息从事,不承认要害问题。他们或间接辩护只是才力不及、一时疏忽导致错拟案件,或直接辩护殚精竭虑万不敢姑息宽纵。

关于间接辩护的一些例证。乾隆十七年(1752)秋审,云南、贵州、湖南、广东等十余省经九卿改缓为实各多起,乾隆皇帝在上谕中明确而肯定地剖析其中原因,提出“非督抚有意姑息,即草率定拟,二者必居其一”。面对如此近乎绝对的上谕口吻,在署理湖南巡抚范时绶的谢恩折中,虽然承认本省有一案错拟缓决,但对错误的原因只承认是“才识庸愚”所致,等于是在间接为自己辩护,并非草率定拟,更非有意姑息宽纵。[33]

两广总督阿里衮、广东巡抚苏昌更是说平时都是认真办理刑名,即使是情节较轻的案件也不敢稍为大意。本年秋审广东之所以会出现错拟三案、应情实而缓决的情况,是因为才识驽钝,使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一副忠心耿耿、满腹委屈的样子,间接证明自己与有心姑息或草率定拟毫无关系。[34]河南布政使荣柱的间接辩护词不是才力不及,而是一时疏忽。因为他是刑部司员出身熟谙刑名律例,虽是藩司也奉命帮办刑名重案。乾隆四十二年(1777),河南秋审经九卿由缓改实三起,乾隆皇帝在上谕中批评荣柱“在省目击不为救正,即难辞咎”。随后,荣柱的覆奏中在受恩深重咎无可辞的自我检讨后,马上话锋一转,随即辩解说错误的原因是一时疏忽,如其所言“奴才疏忽舛误之处,万无可辞”,并信誓旦旦地请求将自己交部严加议处,似乎与姑息宽纵、市恩枉法、沽名邀誉的根本问题也没有关联。[35]湖北巡抚李因培的间接辩护更像是在推脱责任。乾隆三十九年(1774),湖广秋审经九卿改缓为实数目较之其他各省独多,乾隆皇帝在上谕中不禁斥问“该抚等原拟,何以错谬若此”,但念及李因培等人初办秋审不谙律例,从宽处置仅传旨申饬。对此,该抚李因培的覆奏与其说是间接辩护,不如说是在逐层推脱责任。首先,说自己是新任湖北巡抚,到任时按察使已经基本办妥招册事宜。之后虽然殚精竭虑加紧阅看,以至日不暇给,的确已经认真办理。最后,无奈才识有限,权衡轻重有失,才错拟缓决失出七案。层层推脱中也将乾隆皇帝的申饬化为无形,包括姑息的要害。[36]比较之下,河南巡抚图尔炳阿更像直接为自己辩护并非姑息。面对乾隆三十一年(1766)秋审申饬其“意存姑息”的上谕,他声称蒙受圣恩、寄任封疆,“何敢稍存姑息,自取罪戾”,错拟缓决的原因仅在于知识昏昧才权衡失当。因此还是能力问题,并未态度问题,更非有意姑息。[37]

以上种种,一言以蔽之即虚词惶恐下的回避主义,回避君上所说的姑息要害,是多数督抚应对乾隆皇帝迭降秋审谕旨的基本“反行为”[38],也是督抚们回应秋审上谕的主体态度。就全局而言,也有个别敢于承认自己实属姑息的情况,或者是开始拒不认错的情况,但数量却少之又少。

3.承认姑息,微乎其微

据笔者所见,只有乾隆二十八年(1763)江苏巡抚庄有恭一例。是年,江苏秋审经九卿核拟改缓决为情实七起,经乾隆皇帝核阅案情俱属法无可贷,九卿所改俱属允当。为此,十月中旬乾隆在照例议处外专门发布上谕申饬,“庄有恭在巡抚中,尚属能办事之人,乃于此等案件竟存姑息,以致定拟失当,非徒无以惩儆凶顽,亦何以协情理之平耶?”一个月后,江苏巡抚庄有恭的谢恩折虽以“跪读之下,惕惶感愧无地”的套话开场,却直接承认了自己“实属姑息”,并表态以后将兢兢业业、谨慎办理。“跪读之下,惕惶感愧无地。伏查江省本年秋谳,经九卿改正各犯,其情节之法无可贷,较然明白。乃臣愚懵,于定案时皆轻拟缓决,实属姑息。嗣后办理案情,唯有益加兢慎,务期法无纵漏。”[39]将这一态度和上谕的申饬综合考虑,不难发现庄有恭敢于直接承认姑息的要害,其实存在着重要的前提,即乾隆对其行事风格的充分肯定和信任,上谕中首先表扬庄有恭在巡抚中尚属能办事之人,所以对他错拟缓决、失出七案还有些吃惊和意外。在这样宽松的前提下,对庄有恭来说,顺着乾隆皇帝的口气说话即使承认姑息,似乎也不会有什么风险,既是善体圣意的表现,多少也有些恃宠而骄的味道。结果,乾隆的朱批也是例行的一个字“览”,亦并未深究。显然,督抚中保有这种资本的人少之又少,所以就不难理解多数人的避而不谈或种种辩护了。

庄有恭的回应虽然有些特殊,但仍属于臣下需要首先认错的基本前提。在督抚们谢恩折中总是一副诚惶诚恐、乖乖认错的卑顺姿态,并从“跪读之下,不胜惶悚”的基调开始,虽然他们所认之“错”与乾隆皇帝上谕中所说之“错”常常并不一样,最后还念念不忘积极表态,表示日后将更加勤勉办理以谢皇恩。卑顺姿态下的绵里藏针是人臣侍君的手段之一,更是清代外省督抚们应对乾隆皇帝批评与申饬的基本艺术,既善体圣意给皇帝面子,又不轻易授以把柄。但如果个别督抚面对上谕的批评,拒不认错甚至百般辩护,则受到了更为严厉的申饬和惩治,因为他们不懂以下侍上的基本原则而惹恼了君上。[40]正如魏特夫(Wittfogel)所说:“感情外露的和绝对的屈从是对付极权力量的唯一有效的对策。显然,这种行为并不能为上司所重视,但是不这样做时就会招致灾祸。”[41]

三、乾隆皇帝的洞悉与惆怅

面对外省督抚们的种种回应艺术,乾隆皇帝是否知晓呢?答案是肯定的,他对安徽巡抚裴宗锡的覆奏,朱批“诲之谆谆,听之藐藐”,可谓一针见血。

三十八年(1773),安徽秋审宽纵办理三案,乾隆皇帝发布上谕申饬巡抚裴宗锡,并详细剖析案件、具体指出其办理错谬之处,但重在批评其沽名轻纵的关键问题。“刑部进呈安徽省秋审册内,陈孝等私铸钱文一案,又胡克巳、胡克昌致毙胡孔贤父子一案,又张二扎死宋恒一案,裴宗锡所办均未妥协。”“今经九卿改入情实,所改甚是。该抚于此等凶犯仅拟缓决,实乖情法之平。秋谳大典,岂容任意宽纵若此。裴宗锡前任直隶臬司有年,办理刑名案件颇知详慎。今用为巡抚[42],何竟不能始终如一。惟事意存姑息,期博宽厚之名,而置情罪轻重于不问,岂朕简任之意乎?裴宗锡著传旨严行申饬。明年办理秋审,若再似此有心沽名轻纵,朕即不能复为宽贷矣!”[43]虽然上谕最后以明年不可复犯的严厉警告结束,但十分“不幸”的是,在第二年的秋审上谕中,徽抚裴宗锡仍然榜上有名,而且被乾隆怒斥恶习不改,“沿袭恶习,教而不改,止图博宽厚之名,而不顾事理之曲直,竟属何心”[44]。对此,该抚诚惶诚恐地覆奏[45]谢恩并做自我批评,言称“上年办理秋审错谬,蒙恩训饬。今岁叙案加看,仍于事理曲直未能允协,咎无可辞”。乾隆的朱批很是耐人寻味,“诲之谆谆,听之藐藐,实则汝矣”[46]。意思很明确,即我一而再、再而三地谆谆教导你们,不可宽纵沽名,无奈外省督抚们听者无心,并不认真汲取教训并付诸行动,这说的就是你安徽巡抚裴宗锡啊!

其实,“听之藐藐”的又何止安徽巡抚呢?也可以代表乾隆皇帝对多数督抚回应的普遍认识。此外,还有山西巡抚农起、河南巡抚胡宝瑔、江苏巡抚庄有恭、福建巡抚余文仪、安徽巡抚闵鄂元、四川总督李世杰、陕西巡抚调任盛京刑部侍郎巴廷三、甘肃巡抚勒保等等,不胜枚举。而且,督抚们在一省任职期间被上谕申饬轻纵沽名,调任他省后又被批评。或者,某年在多省集体名单中被饬姑息枉法,事隔一两年、两三年又被单独点名批评,反之亦然。另外,督抚们在卑顺态度下的回避主义,更直接证明了他们其实“听之藐藐”。

总之,乾隆皇帝是年年秋审不厌其烦地发布谕旨督饬,外省督抚们又川流不息地“榜上有名”,难怪乾隆埋怨自己是用心良苦“诲之谆谆”,而督抚们我行我素“听之藐藐”呢?乾隆自有他借助秋审案件以法制求吏治的种种深意,而外省督抚们往往又以他们的种种行为策略,让这种深意在实践中大大折扣,因而需要年复一年迭降谕旨,至再至三地叮嘱、申饬以至敲打、震慑。综观秋审的政治过程,也再次证明乾隆皇帝和外省督抚之间君臣政治关系的复杂维度:并非全然乾纲独断的静态结论,更多是君臣行为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其间虽以乾隆为主导,但面对多数督抚连年的集体行为惯性,让他在再三申饬之余,多少也有些许无奈。

注释

①即相对京师而言的内地18直省。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内阁大库现存清代汉文黄册·刑部》中乾隆朝《各省命盗斩绞重案清册》,其排列顺序和隶属关系为:直隶、奉天、江南(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广(湖南、湖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西安、甘肃)、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②之所以选择乾隆朝作为研究对象,原因有二:乾隆朝是清代法制发展中定型、成熟、完备的阶段,再者乾隆皇帝本人性矜明察、垂意刑名,更有代表性。③据笔者所见,仅乾隆五十六年为八月,可详见《清高宗实录》卷一三八五,乾隆五十六年八月庚午谕云南情实招册、壬申日谕四川情实招册。④经九卿在各省原拟实缓矜留之间互改,则同时包括了各省“失出”和“失入”两种错误。其中“失出”指原拟过宽、出人应得之罪,具体包括由缓决改情实、由可矜改缓决等。与此相反,“失入”则指原拟过严、入人不应得之罪,具体包括由情实改缓决、由缓决改可矜等情况。⑤对于乾隆朝海量秋审谕旨的基本情况,笔者原文列有详细表格,篇幅所限不再开列,具体请参考魏淑民:《清代乾隆朝省级司法职能研究——一种地方行政和君臣政治关系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2009届博士学位论文第三章。⑥《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九一,乾隆四十八年十月丙戌,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⑦《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三二,乾隆五十年六月壬辰,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⑧《清会典事例》卷八四三,第9册总第1151页,中华书局影印本,1991年。⑨《六部处分则例》卷四八,出自沈云龙《近代史料丛刊》第34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年。⑩黄六鸿:《问拟余论》,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九一·刑政二·律例上,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11]《清高宗实录》卷四四八,乾隆十八年十月庚寅,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12]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8页。[13]黄玲娟:《清代秋审制度的价值探讨》,《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6期。[14]《清高宗实录》卷四四八,乾隆十八年十月癸巳,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15]《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一二,乾隆五十七年九月乙巳,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16]《清高宗实录》卷九一八,乾隆三十七年十月戊辰,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有意思的是,尽管乾隆对余文仪外放福建巡抚后的宽纵沽名习气如此严厉申饬,翌年十月仍迁其为刑部尚书。参见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第2册,中华书局,1980年,第1627页。[17]《清高宗实录》卷一一四○,乾隆四十六年九月甲寅,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18]《清高宗实录》卷八一七,乾隆三十三年八月(是月),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19]《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一二,乾隆五十七年九月乙巳,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20]台北故宫博物院印行《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1辑,乾隆二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第335页。[21]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卷四·大禹谟第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转引自郝英明《“罔违道以干百姓誉”:乾隆帝“干誉”理念初探》,载《史林》2011年第1期。[22]汪缙:《案刑家》,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九○·刑政一·刑论,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23]《清圣祖实录》卷二一七,康熙四十三年八月乙未,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24]《清世宗实录》卷一三六,雍正十一年十月壬子,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25]《清高宗实录》卷七一八,乾隆二十九年九甲寅,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26]《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二八,乾隆五十年四月辛巳,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27]郭成康:《宁用操守平常的能吏,不用因循误事的清官》,《清史研究》2001年第4期。[28]台北故宫博物院印行《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6辑,乾隆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0页。[29]台北故宫博物院印行《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53辑,乾隆四十七年十月初七日,第278页。[30]台北故宫博物院印行《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53辑,乾隆四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第526页。[31][32]台北故宫博物院印行《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57辑,乾隆四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第541页。[33]台北故宫博物院印行《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辑,乾隆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425页。[34]台北故宫博物院印行《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辑,乾隆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441—442页。[35]台北故宫博物院印行《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0辑,乾隆四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第269页。[36]台北故宫博物院印行《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6辑,乾隆三十年九月二十八日,第199页。[37]台北故宫博物院印行《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6辑,乾隆二十一年十一月初四日,第19页。“荷蒙天恩,授以封疆重任,禁暴止奸是所专责,何敢稍存姑息,自取罪戾?乃因知识昏昧,权衡失当,将应入情实各犯议入缓决。错谬之咎,蒙恩宽宥,愧惧交集,嗣后唯有勉竭驽骀。”[38]这里,君臣关系中的“反行为”说主要源自高王凌先生的启发,具体请详参其相关代表著作《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农民“反行为”调查》,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乾隆十三年》,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年。[39]台北故宫博物院印行《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9辑,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第648页。[40]典型例证如山西巡抚农起在乾隆四十七八年间的曲折经历,篇幅所限不再详细展开,具体请参考魏淑民《清代乾隆朝省级司法职能研究——一种地方行政和君臣政治关系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2009届博士学位论文第三章。[41]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徐式谷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154页。[42]乾隆三十五年(1770)六月从直隶按察使迁安徽布政使,七月又迁安徽巡抚,参见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第2册,中华书局,1980年,第1850页。[43]《清高宗实录》卷九四三,乾隆三十八年九月甲戌,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44]《清高宗实录》卷九六九,乾隆三十九年十月庚子,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45]该谢恩折在《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7辑中一直没有找到,乾隆三十九年十月仅收录了裴宗锡三个无关刑名的奏折,十一月的奏折阙如。因此,这里暂且使用实录中的简要版本。文献出自同下文,《清高宗实录》卷九七一,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是月),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46]《清高宗实录》卷九七一,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是月),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

猜你喜欢

外省巡抚姑息
Bust Misconceptions About Palliative Care打破关于姑息关怀的误解
到外省去
到外省去
奥曲肽持续皮下泵入给药在恶性肠梗阻姑息性治疗中的作用
决不姑息伸向扶贫领域的“黑手”
一字一师
大型公共工程建设移民的社会融合问题研究——以J省X县外省迁入水库移民为例
姑息护理在终末期心衰患者中的应用效果
遥远的道德箴言
“外省”的诗学:论森子的地域性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