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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划拨土地如何登记发证

2012-01-29王伟革毋德锋

资源导刊 2012年7期
关键词:建设

□ 王伟革 毋德锋

历史划拨土地如何登记发证

□ 王伟革 毋德锋

案 例

2011年10月,A县电业局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1994年A县人民政府划拨供地批文及其他相关资料,就其办公用地提出划拨用地登记发证申请。对此类历史遗留划拨用地如何发证?A县国土资源局意见分歧。

分 析

A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中,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其主要分歧在于划拨供地批文的时效性,以及颁发划拨方式的土地证遵循依据。

第一种意见:划拨供地批文无时间限制,可以依据划拨供地批文及相关资料颁发划拨方式土地证。

第二种意见:划拨供地批文有时间限制,应以2002年7月1日起实施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为时间界限,结合“原批准用途是否变化”,采取相应方式,区别情况予以登记。

第三种意见:划拨供地批文有时间限制,应以2008年2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登记办法》为时间界限,依据政府批准文件日期,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方式予以登记。

笔者认为,解决划拨用地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应遵循三大原则,即“有法必依”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自1947年9~10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以来,我国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不断完善的过程。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经历了诸多变迁,土地登记发证作为一项行政许可事项在各个历史阶段也呈现出了不同的面貌特征,其遵循的依据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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