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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因分析与激励机制探究

2012-01-29肖称萍

职教论坛 2012年34期
关键词:职业院校校企院校

□肖称萍

校企合作,又叫合作教育,是指学校与企业合作的简称。有关校企合作的概念,国内外的研究学者解释不一,但现存研究中一般都趋向于采用美国国家合作教育委员会的解释:合作教育是一种独特的教育形式,它将课堂学习与在公共或私营机构中有报酬、有计划和有监督的工作经历结合起来,它允许学生走出校门,到现实世界中去获得基本的实际技能,增强学生确定职业方向的信心[1]。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起源于十九世纪的德国[2],在学徒培训制度基础上形成并发展,二十世纪初美国逐步开始在高校开展校企合作教育,1944年英国提出职业教育机构与企业合作育人,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期,前苏联和日本开始校企合作教育实践。时至今日,校企合作教育已成为发达国家一种成功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如德国的“双元制”、美国的“合作教育”、英国的“工学交替”和日本的“校企合作”等模式,校企合作被实践证明是一种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最佳模式,其本质是通过校企合作,培养出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符合企业需要的一线高级技能人才。依据校企合作中院校和企业的关系以及院校和企业的地位、责任、角色的不同,我们可以把校企合作模式分为以学校为主的学校本位模式和以企业为主的企业本位模式。企业本位校企合作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校企合作培养的对象主要是企业的学徒工,企业是校企合作的主要组织者和管理者,企业培训的比重比学校教学的比重大,并且都有相应的社会监督和保障系统[3]。主要代表有德国的双元制、英国的工学结合和日本的产学合作。学校本位的校企合作,学校是具体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学校根据人才市场的用人需求信息和学生的专业兴趣进行相应的专业人才培养,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根据企业的需要和可能开展和企业的合作,让学生到企业真实的生产岗位实践操作技能。它是课堂学习与相关领域中生产性的工作经验学习结合起来的一种结构性教育策略,学生工作的领域与其学业或职业目标相关,通过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提供渐进的经验。主要代表有美国的的合作教育和我国现行的大部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模式,其具体的合作形式是“企业配合”模式[4]。

我国以学校本位的校企合作相对来说发展滞后,不过,经过积极探索,目前已形成“订单培养”、“理实一体”、“工学交替”等培养模式,但基本上仍处于较浅层次的合作阶段,校企合作在人才培养中所起的作用并不明显。尤其是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还远远不够,校企合作中“学校一头热”、“工学两层皮”、“政校企三分离”等体制机制的瓶颈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这直接影响了我国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校企合作实质上反映了高职教育与产业或行业、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需要和被需要的利益关系,这种关系的核心是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利益需要。虽然校企合作中校企双方的需要是相互的,但高职院校对企业的需要与企业对高职院校的需要是不对等的,企业是技能型和技术型人才的最终需求者和使用者,因此,企业对高职院校的需要是校企利益关系得以建立的根本。

一、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因分析

(一)校企合作,为企业储备人力资源

资料显示,中国大陆地区24%的企业面临着人才短缺的困扰,企业愿意参与职业教育来储备人力资源[5]。高职院校输出的是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等一线岗位的技能型人才,企业正是认识到高职院校所具有的人才优势,所以它们愿意参与到校企合作当中来。它们通过指导办学、参与办学、资助办学、委托办学等方式和学校共同就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的制定、教学资源的开发以及教学实施、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评价等环节给予指导、帮助和参与。同时,企业也在与高职院校的合作中将自己的企业文化传递到学生中去,企业在招募员工时除了专业技能,更看重的是学生的合作精神以及是否对企业忠诚等等,通过参与职业教育可以引导学生更早地接受企业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总之,校企合作培养人才,首先企业能够在共同培养的过程中增强学生的岗位适应能力,同时,增强相关专业学生对企业的了解和认可,提高学生毕业后到企业工作的意愿和认可度,为企业自身生产岗位需要储备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其次校企合作能够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人才培养方案,满足企业特殊岗位对人才的需求;再次,校企合作中企业能够利用职业院校的教育资源开展员工培训,促进人力资源的增值。人力资源的储备和增值是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之一。

(二)校企合作,企业对技术资源的依赖

目前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普遍较弱的情况下,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可借助职业院校的信息与技术服务,进行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新技术的引进、设备的技术改造等,从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如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与东莞威特隆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合作,共同开展研发和产品设计工作,通过一年多的努力,成功地帮企业攻克技术难关,并由学院牵头制定了我国物流行业的有关标准。目前,这种校企合作模式在职业院校与企业间往往以横向课题形式开展。

(三)校企合作,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使然

企业作为一种人格化的组织,它能够而且必须对所处的社会系统提出的要求作出相应的回应,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应有的义务。我国政府相关条例中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并且国资委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每年必须上交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在企业推进社会责任运动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事实和现象表明,教育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企业也越来越重视对教育方面的投入和责任承担,主要体现在:一是企业越来越重视对企业内部员工的培训;二是企业不断参与校企合作、教育捐赠和开展教育公益事业等。

(四)校企合作,我国的法律和行政的压力与引导

我国历来重视职业教育,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鼓励和引导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例如,1996年的 《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 1999年的《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推行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推动公办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依靠企业发展职业教育;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2006年的《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可在税前扣除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实习生报酬”。而2010年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的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受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鼓励企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宁波、深圳等地还出台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可操作性更强的鼓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和政策的出台较好地规范和引导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当然企业通过参与校企合作回报社会的方式可为企业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赢得社会声誉,从而提升自身品牌的内涵和影响力;还可在税收、信贷等方面获得政策的优惠或补贴等等。

二、学校本位的校企合作何以难行

在我国,办教育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把整个职业教育的担子都包揽下来了,接着又把这个担子几乎全部都转嫁给了职业院校,由国家向学校投入办学经费,学生只向学校缴纳学费,这就决定了学校是实施职业教育的责任主体。如果光靠职业院校就能把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培养好,倒也算是我们的职业教育适合我们的国情,办出了我们的特色,问题是,多年来的职业教育实践告诉我们,单靠职业院校无法胜任培养出适合市场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于是,我们开始反思:通过职业院校培养技能型人才需要企业的参与,需要开展校企合作。正因为我们实施的是学校主体的校企合作模式,所以强化了学校在校企合作中的主动性和紧迫性,凸显了学校是“需求方”,企业是“供给方”,从而导致校企合作难深入推行。

(一)政府缺乏支持校企合作的力度

实际上,学校是代理国家承担职业教育的职责,落实政府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力。政府应该是职业教育的强力推动者。在实践中,虽然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出台了许多政策积极鼓励和推行校企合作,我们的《职业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等也明文规定校企合作培育人才。但这些政策、法律都没有站在国家的高度对校企合作进行顶层设计、监督、考核和实施;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缺乏对企业的奖惩机制、缺乏合作平台与协调管理机构等。

(二)职业院校寻求合作的能力匮乏

第一,办学条件的问题。大多数职业院校是通过“三改一补”发展起来的,由于受自身的办学条件限制,对企业的吸引力远不如本科院校或者研究型大学。由于经费投入的问题,大部分职业院校没有一流的实验室、实训室、没有先进的仪器设备,不仅不能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甚至连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技能也需要依托企业的配合。第二,专业设置的问题。由于办学经费的不足,有的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上什么专业省钱就开办什么专业;或者什么专业热门就开办什么专业,不管有没有条件;专业设置未能紧密联系市场,没有经过认真的市场调研和充分的论证,而是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这就导致专业设置缺乏特色,有些专业甚至没有就业市场,这样的专业教育自然无法吸引企业的参与。第三,教学质量的问题。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以及当前我国高考招生录取方式和流程的影响,成绩好的学生几乎不愿意报考职业院校,到职业院校就读的学生几乎都是被本科院校淘汰下来的,这部分学生本身的学习积极性就不高,加上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的不足,教师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套用本科院校的教学模式等等,职业院校的教学质量就可想而知了。第四,缺乏懂理论善实践的“双师型”教师。上文已经分析得知,企业之所以参与校企合作共同培养人才,主要是想从职业院校获取优秀的技能型人才和得到技术支持,因此,高职院校要想获得与企业长期合作的机会,就必须提升自己的软实力,也就是注重人才质量的培养。不管怎么说,人才培养的主阵地依然是高职院校,只有不断深化内部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才能获得企业对学校的信任,才能构建合作的长效机制。可以说,职业院校本身是刺激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诱因,只有不断提升职业院校自身的吸引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才会被调动起来。

(三)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不足

企业是产品的制造者,主要以盈利为经营目的,其参与职业教育发展的内生动力来自利润,由于学校的软硬件条件不能立即为企业带来一定的价值,导致大部分企业把参与职业教育看成是负担;有些企业根本没有合作育人的理念,它们认为培养人才的责任在学校,企业只是选择和使用人才,从内心缺乏合作意愿;在当前形势下,尽管很多企业出现用工困难,实质上用工仍然是企业说了算,所以企业在没有激励政策和法规约束的条件下,并不愿意通过参与职业教育来获得人力资源。从人才和利润两个方面分析,职业教育对企业而言,没有足够的诱惑,在校企合作中自然出现学校“热”、企业“冷”的现象。

三、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激励机制构建

(一)强化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主导责任

职业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这就决定了校企合作要上升到国家人才发展战略的层面,通过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所需的资源要通过政府的行政手段来进行配置,所以作为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的政府,应承担校企合作主导者的责任。教育资源的配置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制度和政策安排,职业教育是一种跨越教育、经济、劳动人事等部门的教育。要从国家层面,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培养人才进行战略性的顶层设计[6],政府应充当校企合作的推动者、协调者、监督者和评价者的角色。

1.设立专门的校企合作组织管理机构,搭建校企合作平台。政府应设立国家、省、市、县四级校企合作专门组织机构,搭建校企之间的桥梁。各级政府应专门成立由发展和改革、教育、人事、财政、工信、税务等部门以及各行业协会参与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校企合作办学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职业院校与企业的联系,指导解决校企合作工作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校企合作相关事项的协调联系及保障其顺畅运行。职业院校和大中型企业应成立校企合作办公室,便于对口的专业设置、实训、实习等事项的联系及实施。

2.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逐步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近年来,国家相继公布、出台了《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文件为校企合作的实行提供了政策引导。但是,目前还没有真正符合我国高职校企合作实际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因此,中央政府应尽快修订《职业教育法》,进一步明确校企合作在职业教育中的地位,强化政府对校企合作的监督、管理,深化校企合作的深层次发展。尽快出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校企合作的专门性法律,进一步明确有关政府部门、职业院校、行业和企业参与发展职业教育的权利、社会责任与法律义务。省、市级政府要制定适合地方特点的实施条例或细则,以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效性和适用性。

3.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是连接教育与产业的桥梁和纽带,在促进产教结合,密切教育与产业的联系,确保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教育内容、培养规格、人才供给适应产业发展实际需求,督促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是要发挥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重要作用。各行业指导委员会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发挥行业领导和指导作用,加强与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密切沟通、积极配合,加强行指委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结合行业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实际,推动校企合作工作。二是发挥行业协会的资质认定职能。能够与高职院校一道共同进行人才培养的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资质条件,诸如企业管理水平、技术水平、经营状况、员工素质等。行业协会要在国家宏观政策引导下,制定企业参与工学结合的基本要求和资质条件,并在本行业遴选出能够承担合作育人的相关企业,并建立企业数据库,方便高职院校挑选合作对象。三是要发挥行业优势,引导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服务与实践,提高校企合作成效。行业在企业与政府之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行业的影响力,对本系统、本行业的职业教育发挥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作用,整合行业内职业教育资源,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实现校企合作由院校与企业“点对点”合作向“点对面”合作的转变,提高校企合作的范围和效率。

(二)加强高职院校自身能力建设,提升对企业的吸引力

在校企合作中,学校应全员转变思想观念,主动适应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认同在校企合作中企业、学校的“双主体”地位,形成校企合作校园文化;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加强教学条件建设,重点加强“生产型”的实训基地建设,提高实训实验设备的共享程度;深化教学内容改革,把教学内容与工作内容相统一,构建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体系;在进行专业设置时,进行市场人才需求调研和分析,重点关注地方与区域经济发展,因为就地或是就近合作更加易于实现;强化师资队伍建设,不间断地安排教师到企业去学习新知识和新技能,全面提高教师的现场实践能力,使教师成为“师傅”,满足学校和企业的教学、培训、科研和生产需要。打造一支兼职教师队伍,让企业的技术或管理人员站上讲台,向学生传授新工艺、新技术,多方面参与学校工作。通过实施多种措施和途径,使学校自身具备良好的条件和过硬的能力,为校企合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凸显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主体地位

一方面,企业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企业应不断转变观念,从发展战略高度认识参与校企合作的重要意义,从履行社会责任的高度对待校企合作培育人才。另一方面,职业院校应不断进行教学改革,加强自身的软实力,吸引企业参与合作育人,真正体现职业院校和企业“双主体”育人。

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调动企业参与合作的主动性。同时,国家应出台激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相关政策和制度。一是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成本补偿制度。建议政府要对承担校企合作的企业,按企业接纳学生实习实训的实际人数、时间长短等情况,进行税收减免或拨款,以弥补企业因校企合作所付出的成本。允许企业税前扣除因参与校企合作而发生的支出。二是进行政策倾斜。对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包括贴息贷款、税收减免、立项优先等,对合作办学成绩显著的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三是建立学生实习期间的合理报酬和保险制度。规定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企业给予合理报酬。校企双方在实习前对学生强化风险教育,由学校为实习生购买“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以降低学生实习而给校、企、生三方可能造成的风险。

[1]周斌.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教育研究[D].湖南长沙:中南大学,2010:10.

[2]李国志.高职院校“工学结合”教学模式及其实践路径[J].中国大学教学,2010(02):35-37.

[3]黄亚妮.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的比较研究[J].职业技术教育(教科版)2004(28):15-16.

[4]叶小明,朱雪梅.中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特征与实践策略[J].现代教育管理,2011(04):97-100.

[5]林永春,李慧.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可行性分析[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2(06):40—42.

[6]董田甜,新制度经济学视野下资源配置均衡探析——基于对城乡教育的思考[J].商业时代,2011(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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