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已执行“征土地闲置费”新规
2012-01-29林凤鸣
中国房地产业 2012年7期
国土部近日正式发布经修订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该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从海口市国土资源部门了解到,海口市从去年清查处置闲置土地时,即已执行此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调控房地产政策,在存量建设用地上做好文章,市国土资源局抽调人员成立专项机构,去年全面清理批而未建的建设用地。截至去年4月,我市共收回闲置土地2621.3公顷(合39319.5亩),其中无偿收回面积923.5公顷(合13853亩);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方式收回闲置土地面积1472.2公顷(合22083亩);有偿收购225.6公顷(合3384亩)。据介绍,我市清查处置闲置土地的基本原则是积极稳妥、以用为先、依法依规、分类处理。我市计划对闲置满两年并符合无偿收回的建设用地坚决予以收回;对闲置满两年但确实存在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消除原因后限期一年开发建设;对闲置满一年未满两年的建设用地,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转让时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20%的土地闲置费;对不到开发期限但开发进度较慢的空闲地,发出《敦促开发建设通知书》,敦促用地单位加快开发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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