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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制新闻报道存在问题探析

2012-01-28胡焕武

中国出版 2012年21期
关键词:网络新闻法制责任编辑

文/胡焕武

互联网自1994年4月接入我国以来,一直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据2012年1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 12月底,我国域名总数为775 万个,网站总数为230万个,网民规模已达5.13亿,手机网民规模达到 3.56亿。2011年网民平均每周上网时长为 18.7个小时,较2010年同期增加0.4小时。从《报告》提供的2010~2011年各类网络应用使用率来看,网络新闻一直处于比较靠前的位置。2010年用户规模35304万户,使用率77.2%;2011年用户规模36687万户,使用率71.5%。这说明相当大一部分网民上网是为了获取网络新闻信息。网络新闻在拥有传统媒体新闻所难以比拟的全时化、免费性、便捷性等优势的同时,其与生俱来的“浅层次、快餐化、标题党、娱乐化、公信力差”[1]等弱点,也一直为人们所诟病。鉴于网络新闻涉及领域较为宽泛,笔者选择其中颇具代表性的网络法制新闻报道,以其为例,就所涉问题进行探讨论析。

一、网络法制新闻报道应担当的时代道义

1.网络法制新闻的界定

网络法制新闻,应是指新闻机构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传布的涉法类信息。这一界定包括三层含义:首先,它的发布者是新闻机构而不是单纯的个人或者其他机构和组织。所谓新闻机构,根据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境内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另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创办的网站和依托传统媒体所办的新闻网站,如人民网、新华网等以及经批准具有新闻转发职能的商业网站也属这里所说的新闻机构的范畴。[2]其次,通过互联网络传布。通过互联网络发布自行采编或转发其他媒体的法制新闻是这一概念的应有之义,如果通过传统媒体发布或转发则与这一概念无涉。最后,涉法类信息。即其中包含了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信息。

2.网络法制新闻报道应担当的时代道义

网络新闻的传播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公众获取各种资讯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以比传统媒体更加快捷的方式传播着许多消极和负面的信息,由此滋生了不少社会问题。同时,这种传播还使传统的新闻管理体制受到极大的冲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3]在这样的背景下,网络法制新闻报道理应走在时代的前列,引领整个网络新闻传播的正向潮流,自觉抵制低俗,弘扬主旋律。

之所以对网络法制新闻报道提出这样的要求,首先是由其在整个网络新闻中所处的地位决定的。尽管人们对于网络新闻的分类尚未有明确统一的认识,但就整体来看,社会类新闻无疑占据了主要的地位。在社会类新闻中,所占比重最大的又当属法制新闻。因此,可以说,法制新闻报道的质量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乃至决定着整个网络新闻发布的质量和成效。其次是由其本身的属性决定的。网络法制新闻报道的对象是涉法类信息,法律是国家和人民意志的体现,是权威性最高最具正统性的社会规范,有关的报道应该以严肃、严格、严谨的面貌示人。最后是由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使命决定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赋予了网络法制新闻报道在对公众的法治舆情营造、法治素质提升、法治意识引领等方面的历史责任。

二、当前网络法制新闻报道存在的问题

网络法制新闻报道是在传统媒体网络版法制新闻报道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一个庞大复杂的报道系统,因而,传统媒体在法制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同样存在于网络法制新闻的报道之中。不仅如此,一些网站忽视审稿环节随意发布自行采编的法制新闻或不加甄别一味追求快节奏地转发其他媒体的法制新闻更使原本存在于传统媒体的法制新闻中的问题被无限放大,从而导致了网络法制新闻报道存在的问题更多,负面影响更甚的情况。概括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要素失范,内容成疑

一则完整的新闻报道除内容之外,从明确政治责任、保证稿件内容真实性的角度出发,还需注明具体的作者和责任编辑等要素,这也是传统平面媒体的一贯做法。然而,现实的情况是,有的网络法制新闻报道缺作者,有的缺责任编辑,甚至二者都缺。即便是注明了责任编辑,格式也常常失于规范统一,有的以汉字标注,有的以拼音或字母加阿拉伯数字代替,等等,不一而足。另外,责任编辑标注的位置,有的置于紧跟正文之后,有的则将其放到了距正文之后很远的地方,若不专门留意,就会让人误以为没有标注责任编辑。这种标注要素失范的现象既表现在中央一级的官方网络媒体中,更表现在地方和商业网站中;既表现在网站自身采编发布的新闻中,更表现在转发其他网站的新闻中。由于标注要素的失范,使公众对新闻的来源及是否经过了严格的审查产生了疑问,进而对相应新闻内容的真实性和权威性产生了质疑。

2.用语讹误,误导受众

2012年6月7日,新浪网站转发了一则来自河北新闻网的法制新闻:“2011年7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同意抗诉。”这则报道的用语讹误是出现了“高级人民检察院”的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我国现行的检察院设置上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县(区、旗)人民检察院等,记者在采写稿件时简单地套用“高级人民法院”的提法,想当然地使用了“高级人民检察院”这一错误用语。在网络法制新闻的报道实践中,类似的错误绝非个例,而是相当普遍的现象,诸如罚款与罚金不分、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不分、法人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分,等等,不胜枚举。对此,有的学者曾明确指出:“当前的新闻报道中,有一些涉及法律的用语用法混乱,误导社会,误导受众;同时也有损新闻界的声誉。”[4]

3.格调不高,有负使命

法制新闻报道本应以全面准确地反映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和建设成就为主旋律,以鞭笞丑恶、弘扬正义和培养公众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主题。但在具体的报道实践中,一些网络媒体大搞法制新闻的娱乐化,一味媚俗,赚取噱头,这在涉法刑事案件的报道中体现得尤为明显。而网络媒体为迎合大众猎奇心理而在大肆进行煽情性报道、渲染血腥场景等方面的趋之若鹜,不仅发挥不了法制新闻报道的相应教育功能,达不到普及法律常识和提高公众法律素质的目的,而且还会因为其传播的不健康、非主流文化形态对受众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此外,某些网络媒体的法制新闻报道,对犯罪过程的描述过于详细,对犯罪细节和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手段的刻画过于暴露同样也是格调不高、有负使命的表现。因为,这样做无疑增加了公安机关以后办理类似案件的难度,同时,也向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和潜在的犯罪人传递着某种“可资借鉴”的犯罪经验,不断增强着他们反侦查的意识和能力,这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百害而无一利。

4.意识不强,损及形象

在网络法制新闻报道中,还存在着政治意识不强和损害国家形象的问题,这集中表现在对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瑕疵的报道上。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来深入持久的法制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我国的人权保障水平也已进入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但毋庸讳言的是,在具体的执法和司法活动中还存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对这些问题予以及时的报道和披露,不仅有助于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也有助于促进公安司法机关提高执法司法水平,但报道方式则值得思考和探索,如果方式不当就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和正当权益进而损害国家的整体对外形象。关于这一点,最受公众瞩目、诟病的莫过于媒体在对公安司法机关公开处理刑事案件所进行的持续性的跟踪报道上,许多媒体都存在着不加任何技术处理,直接在网络上刊发传播当事人被示众的图片的问题。如2010年11月16日某中央媒体以《陕西安康9人因农田被毁聚众堵路遭挂牌公处》为题图文并茂地进行了报道。2012年4月2日,大河网又以《项城将51名嫌犯五花大绑公开示众,律师称做法不妥》为题对该市召开春季严打整治工作进行了报道。这些报道意在批评执法司法机关行为不当的初衷值得肯定,但将当事人五花大绑,胸戴写着自己名字的招牌,在武装人员押解下或跪或站,公开示众的图片一并刊发,则欠缺思量,对由此所产生的损及国家形象的负面后果显然估计不足。

三、网络法制新闻报道的完善对策

对于网络法制新闻报道存在的上述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应对之策。

1.强化责任意识

网络法制新闻报道从业人员强化责任意识,首先就是要强化政治意识。这就要求有关从业人员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报道工作,提升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把维护国家形象放在首要位置,自觉抵制低俗、庸俗、媚俗现象,坚决反对法制新闻报道的娱乐化倾向,以格调高尚的作品唱响时代主题。其次就是要强化法治引领意识。目前,我国已进入网络化时代,网络对公众的影响日趋深化。在这样的背景下,网络法制新闻报道应承担起紧跟时代步伐,及时准确地向公众传递法治信息的责任。通过传播法治理念,培育大众对法的信仰,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为法的至上地位的确立和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发挥舆情营造和引领导向作用。

2.提高法律素质

网络法制新闻报道用语讹误的现象反映出从业记者及编辑法律素质不高的问题。为了切实扭转这一局面,应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加强在岗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教育。通过实施有计划的、系统的法律素质培训工作,使他们的基本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法治意识综合水平有一个显著的提升,从而为他们应因时代需求,承担历史责任,奠定坚实基础。第二,对新进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从业人员法律素质不高的问题,对新进人员实行相应的资格证制度当是一个必要的选择。笔者认为,可借鉴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执业准入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模式,在新闻出版总署的领导下,通过实施严格的法制新闻报道从业记者及编辑法律素质准入考试,从而为报道质量的切实提高提供根本的制度保障。

3.严控稿件质量

在控制稿件质量方面,记者和责任编辑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前者作为网络法制新闻的采写人,理应对稿件质量负首要责任。要按照内容真实、格调高尚、用语规范、符合法治理念的要求及时向公众传递有价值的新闻信息。后者对前者采写的稿件承担全方位的审查责任,除同样应遵守前述四个方面的要求外,更应注意自己承担的政治责任,反对单纯新闻观点和有闻必录,准确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保证经自己审查过的稿件符合报道规范。另外,基于明确责任的需要,互联网站发布的法制新闻,除需注明具体的记者外,还应在明显和适当的位置实名标注责任编辑姓名。对转发自其他媒体的法制新闻应准确标明来源媒体,并尽可能地转发首发媒体发布的新闻,注明转发媒体的责任编辑,并就转发的稿件负责,坚决杜绝不负责任的随意转发。

[1]魏永涛.网络新闻法制建设的新探索[J].新闻天地,2010,(11):13

[2]“网络记者”属非法 重点新闻网站依托传统媒体申请[EB/OL].人民网,http://media.people.com.cn/GB/179618/11000304.html,2012-6-13

[3]钟瑛.论网络新闻的伦理与法制建设[J]. 新闻与传播研究,2000,(4):20-21

[4]徐家良.部分涉法新闻报道用语刍议[J].青年记者, 2011,(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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