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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出版产业刑法保障*

2012-01-28单勇侯银萍

中国出版 2012年8期

文/单勇 侯银萍

随着互联网络技术的普及,互联网在线阅读、手机阅读等新的阅读方式和多元社会需求促成了出版产业的数字化转型,数字出版产业获得蓬勃发展,电子书、电子杂志、数字化学术期刊、手机出版、博客、网络游戏软件等业务类型的数字出版物已成为人们生活方式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此同时,数字出版侵权盗版行为多有发生,利用数字出版技术和平台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这些违法犯罪严重妨碍了数字出版产业的健康发展。如何科学界定侵犯数字出版产业犯罪,合理利用刑事法律手段打击相关犯罪、保护版权及强化网络监管,成为当下学术研讨的热点问题。

一、侵犯数字出版产业犯罪的界定

“所谓数字出版,是指以互联网为流通渠道,以数字内容为流通介质,以网上支付为主要交易手段的出版和发行方式。”[1]实际上,“只要是用二进制这种技术手段对出版的任何环节进行的操作,都是数字出版的一部分。它包括:原创作品的数字化、编辑加工的数字化、印刷复制的数字化、发行销售的数字化和阅读消费的数字化。”[2]

根据产业周期理论,我国数字出版产业自21世纪初萌芽至今,现已步入产业链条初步形成阶段。手机报、网络游戏、电子书、数字期刊等数字出版物构成了数字出版产业的主要业务类型,这些数字出版物在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的同时,也成为新闻出版业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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