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辩护、代理制度的修改完善
——兼述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代理制度规定的立法特点
2012-01-28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北京100040
中国司法 2012年7期
刘 方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 北京 100040) ■文
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辩护、代理制度的修改完善
——兼述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代理制度规定的立法特点
刘 方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 北京 100040) ■文
刑事辩护、代理制度的完善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所努力的方向。中国的刑事辩护、代理制度,特别是律师辩护制度,是在极其贫瘠的土壤中发展起来的。作为现代刑事诉讼基石之一的刑事辩护,中国传统的法制对此始终采取排斥和轻视的态度,在诉讼制度的建立和诉讼方式变革方面形成了一道道难以逾越的障碍。自上世纪末开始,我国对诉讼方式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力图从根本上摈弃传统的纠问式诉讼,引进西方的控辩式诉讼,彻底改变由法官“大包大揽”的法庭审判体制,构建“三角形”的刑事诉讼格局。应当说,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在这方面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但之后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中国刑事诉讼的前行步伐并没有完全按照立法者设想的路径走下去。正如很多学者所认为的那样:“从修正后法律实施的情况看,并没有达到预先设想的加强辩护职能、使之能够有效地与控诉方对抗的效果。①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对策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359页。”客观地说,近些年来,律师的辩护、代理权在司法权威不断强化的背景下大有回落与萎缩的态势,中国诉讼民主化进程在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博弈中显得迷失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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