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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勘单位探矿权经济业务会计核算

2012-01-28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2年8期
关键词:探矿权贷记借记

■ 刘 枫

(吉林省第六地质调查所,延吉 133001)

浅谈地勘单位探矿权经济业务会计核算

■ 刘 枫

(吉林省第六地质调查所,延吉 133001)

对地质勘探部门而言,探矿权是国家赋予探矿权人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特许权利,也是其所拥有的国家出资形成的特殊资产。财政部于1999年下发了《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和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对规范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经济业务会计核算起到了指导作用。

地勘单位;探矿权转经济务;会计核算

探矿权是国家赋予探矿权人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特许权利,是其所拥有的国家出资形成的特殊资产,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也是地质勘查单位(以下称地勘单位)重要的无形资产。财政部于1999年下发了《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和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对规范地勘单位探矿权经济业务会计核算起到了指导作用,同时也对地勘单位用探矿权出资占有合作公司的股权,从政策上给予了合法的肯定和认可,使地勘单位逐步收回对合作公司的投资,将探矿权置于现代企业制度之下的企业中进行运作,从而推动参股矿山企业上市。

1 探矿权资格取得时的会计核算

(1)地勘单位申请取得探矿权,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直接计入地勘生产成本,借记“地勘生产—XX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科目。地质勘查单位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除应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交纳探矿权价款,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直接计入地勘生产成本,借记“地勘生产—××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

申请取得探矿权初始成本的核算。地质勘查单位申请取得探矿权,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直接计入无形资产,借记“无形资产—探矿权—初始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科目。地质勘查单位申请取得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除应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交纳探矿权价款,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应直接计入无形资产,借记“无形资产—探矿权—初始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

探矿权存续期间继续投入成本的核算。地质勘查单位在进行探矿权勘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在实际发生时计入探矿权成本,借记:“无形资产—探矿权—生产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材料”等相关会计科目。

(2)地勘单位进行地勘生产发生的各项成本以及结转地勘生产成本,按现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有关地勘生产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其中,自行出资勘查发生的地勘生产成本,没有形成地质成果的,应转作损失,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地勘生产”科目。

探矿权成本的结转。经过投入一定的地质工作,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探明储量形成地质成果的,二是未探明储量不能形成地质成果的。对于完成项目验收并将取得地质成果的作为资产入账时,按其实际成本,借记“无形资产—探矿权——地质成果”,贷记“无形资产—探矿权—初始成本”、“无形资产—探矿权—生产成本”;对于形不成地质成果的,应转作损失,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无形资产—探矿权—初始成本”、“无形资产—探矿权—生产成本”科目。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定期对探矿权进行减值测试。应于每年年末对其价值进行评估,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如果其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则按照单个项目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2 探矿权转让(出售)的会计核算,按现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关于转让地质成果的规定处理

2.1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实现探矿权转让(出售)时

(1)属于矿产地或有价值工作区的,即,有国家地勘费和省级财政资金投入,经过省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矿业评估核收备案,批准探矿权转让,按省级财政厅和国土厅确认评估价款转增国家基金。收到转让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付账款”。得到财政部门批准转增国家基金并以股权对外出资时,借记“长期投资—长期投权投资”, 贷记“国家基金”, 同时,借记“应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

(2)属于空白地的,即,在以前年度曾经做过地质工作,但由于地勘费投资和找矿前景等原因,后期未在进行勘探工作,在勘查登记过程中地勘单位又重新进行探矿权勘查登记,用自有资金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后,经过招、拍、挂等与投资方合作,完成了探矿权转让。收到转让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付账款”,同时借记“应付账款”,贷记“经营收入”。

2.2 按规定交纳税金时

对地质勘查单位而言,探矿权是国家赋予其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特许权利,也是其所拥有的国家出资形成的特殊资产。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地质勘探部门转让探矿权所得的价款需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按现行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子目的征税范围规定转让探矿权的行为未列入征收范围,因此对转让探矿权所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矿区内单位和个人在转让采矿权时一并有偿转让矿井等财产,应按转让全额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矿井等财产,不征收营业税。

为此,对单纯转让探矿权,并有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转增国家基金的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而没有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转增国家基金确认经营收入的,同样也免征营业税,如转让中含有资料时,转让的资料费应征收营业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营业税”,期末结转成本后有经营利润时,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所得税”。

3 探矿权作为股权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

分别按下列情况进行会计核算:

(1)作为矿产地或有价值工作区已取得转让的探矿权价款,得到财政部门准许以股权对外出资,并已批准转增国家基金时,借记“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贷记“国家基金”,同时,借记“应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评估确认价值或协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地勘发展基金”,按无形资产—探矿权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探矿权—地质成果”科目。

(2)作为空白地取得转让的探矿权价款,得到财政部门准许以股权对外出资时,但无财政部门规定转增国家基金,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银行存款”。经省级财政厅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批准后,借记“长期投资—长期投权投资”,贷记“其他应收款”。

(3)用探矿权对外投资分得的投资收益,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收回本金时,按回收数,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账面数,贷记“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收回数与账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4 期末会计报表编制的会计处理

会计期间终了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在未完成探矿权转让的,将“地勘生产”科目余额列入“存货”项目;将“无形资产—地质成果”、“无形资产—探矿权”科目余额列入“无形资产”项目;对已转让成功的探矿权列入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并在编表说明中予以说明。

[1]财政部.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出版社,1996.

[2]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Z].北京:国务院,1998.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峪金矿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11号)[Z].北京:国家税务总局,1998.

[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40号)[Z].北京:财政部,1999.

[5]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Z].北京:财政部,2006.

[6]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探矿权营业税问题的复函(辽地税函194号)[Z].沈阳:辽宁省税务局,2007.

[7]刘芳.地勘单位探矿权会计核算思考[J].财务通讯,2009(7):80-81.

F407.1;F406.72

C

1672-6995(2012)08-0052-02

2012-06-04

刘枫(1961-),男,辽宁省阜新市人,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学历,主要从事地勘单位财务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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