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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泰国打击侵犯专利权犯罪的司法实践

2012-01-28邹孟霖

中国检察官 2012年6期
关键词:专利产品专利法专利权人

文◎邹孟霖

浅析泰国打击侵犯专利权犯罪的司法实践

文◎邹孟霖*

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权利人对其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现代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侵犯专利权犯罪逐步成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形态之一。

在泰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国际市场联系日趋紧密,侵犯专利权犯罪案件的数量也呈不断上升趋势。为了惩治此类犯罪,保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泰国知识产权局与相关法院不断加强执法,严厉打击侵犯专利权的犯罪。

本文通过考察近几年泰国打击侵犯专利权犯罪的案例,结合泰国有关法律,初步分析了泰国在侵犯专利犯罪惩治、专利强制许可等方面的存在的问题,以资为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司法提供相关借鉴。

一、概况

2009年5月,泰国政府在国内4个零售市场和2个有关仓库查获了4700多件假冒美国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的服装。美国哥伦比亚公司在获得泰国哥伦比亚的经销商举报后,聘请了私家侦探,配合泰国当地执法机构进行了数星期的调查。最终,通过突击行动,在泰国和柬埔寨边境逮捕了此次假冒和走私团伙的犯罪头目,并逮捕了假冒服装分销连锁店和仓库的所有人。2009年6月,曼谷警察局根据曼谷三洋电机有限公司的要求,检查了曼谷的4个零售商,查封了200多块假冒的三洋电池。2010年,泰国知识产权局重点打击了出售假冒商品的场所,如曼谷市的空彤市场、铁桥、挽磨、帕蓬等地。在2010年1月至9月的专项行动中,泰国警方共破获423个假冒商品案,抓获398位犯罪嫌疑人,没收假冒商品124万件,包括衣服、裤子、鞋子、包、眼镜、手表、DVD、MP3、酱油、化妆品等。 泰国商务部有关官员称通过上述行动,保护了专利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生产企业、从业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1年,泰国商务部、海关、监察部、知识产权局和皇家警察局共同实施了两次大规模的销毁侵权商品行动,共计销毁了上亿美元的侵权商品。

二、泰国保护专利权的立法

近几年来泰国采取的大规模打击侵犯专利权的行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2009年泰国政府加入了《专利合作条约》,成为该经多边条约的第142个缔约国。

销毁假冒伪劣商品的行动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只能在短期内取得一定的威慑力,很难保持长期效果。泰国政府认为要想从根本上切实有效地保护专利权,就要从制度上进行完善,建立健全法律保护体系,加大有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特别强化刑事处罚措施。在泰国《专利法》中规定,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放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加以保护。根据该法第36条、第59条的规定,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包括没有在专利范围中特别指定但具有实用价值的、根据该发明所属工艺或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意见认为可以产生与专利范围所注明的发明特征同样效果的发明特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上的专利产品为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界定为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间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具体而言,就专利产品,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仿制或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该专利产品的行为;就专利技术,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了该专利技术以及使用、消售或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此外,假冒他人专利产品以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非专利产品或包装上标明专利号或标记的行为,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都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该法第36条和第65条规定了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范围:(1)专为学习、探索、试验或研究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但其使用不得妨碍专利权人的正常使用,且不得影响到专利权人的正当利益;(2)制造与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其制造或使用人在专利申请人在泰国提出专利申请前已经善意地从事该活动或已准备好从事该活动之设备的得知存在该专利注册的;(3)由药剂人员或医疗人员根据医生药方个别配药,并不得知或对该药品进行的任何措施;(4)任何涉及药品注册申请的活动、其申请人的目的是准备在某一专利权期限届满后对该专利产品进行制造、销售或进口的;(5)临时或因意外通过泰国领水需要使用有关设备的外国轮船,依照其所属国同泰国签订的专利协议或与泰国共同参加的国际专利条约,为其船身、机械或船上其他的装置和设备使用有关发明专利设备的;(6)临时或因意外通过泰国领空、领土的外国飞机或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泰国签订专利协议或与泰国共同参加的国际专利条约,为其创造劳动或其他飞机附属设备或交通工具使用有关发明专利设备的;(7)经专利权人同意或许可制造或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销售、存货备售、推销或进口该产品的;(8)在专利权授予之前对产品实施外观设计或对其外观设计产品实施销售、存货备售、推销或进口该产品的 (行为人已明知该外观设计已经申请专利或得到该外观设计已申请专利的书面通知的除外),以及为教学和研究需要使用外观设计专利的。

在专利侵权归责原则方面,由于泰国是TRIPS协议的签署国,根据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在适当场合即使侵权人不知道或无充分理由应知道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成员仍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这可被视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该项规定并不是绝对的,还应该注意其中的“在适当场合”这一限定条件。根据泰国《专利法》第81条至第88条的规定,泰国并没有采取单纯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专利法》第88条规定,侵权人是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执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执行人能够证明该法人行为与己无关,或者未得到自己认可的除外。由此不难看出,该项规定采纳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泰国法院多数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的方式来处理专利侵权案件。

三、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

依照泰国法律,侵犯专利权的人可以被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专利法》第77条规定,侵犯专利权人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所享有的权利的,专利权人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申请法院令其停止或放弃其侵权行为,或赔偿损失;法院对侵犯专利权人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权利占有的产品可以没收、销毁或采取防止产品售卖措施等。第81条到第87条对严重侵权行为人规定了刑事处罚。第81条规定,对于执行工作的人员泄露发明创造的详细内容,或违反国家保密义务,损害国家利益和安全,以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可以处以2年以下监禁,或20万泰铢以下罚金或两者并处。

此外,泰国《专利法》中还有一项特别规定,若侵权人侵犯的是工业设计专利权,那么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即凡是由小专利权人[1]或者工业设计专利权人提起的侵权民事诉讼案件,小专利权人或工业设计专利权人需要提出证据证明被告制造的工艺品中有明显与权利人的工艺品相同或相似的特性,若证据经核查后被采纳,除非被告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侵权,否则将会被判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泰国法院对大部分的专利侵权行为都是进行行政处罚或民事处罚,真正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很少。这样的处罚力度对于有效打击侵犯专利权的犯罪活动是远远不够的。泰国《专利法》在立法的时候并没有明确规定侵害专利权犯罪的相关罪名,这使得在大多数案件中,法官往往就会按照侵权来处理案件,由此作出的判决多数是罚款、赔偿损失。但随着经济交流范围和力度的加大,加强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刑事处罚成为维持国际经济技术正常交流的必要保障。

为此,泰国可以在《刑法典》和《专利法》设立侵犯专利权犯罪的罪名,更加有效地打击侵犯专利权的犯罪,便于法官进行裁断。同时,可以适当延长侵犯专利权犯罪的刑期。此外,对于滥用专利权的人也要加以处罚,以切实保护专利权,防止专利权滥用。滥用专利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专利权人在泰国不实施发明,却用其专利权阻止他人实施;二是专利权人可能私自或不正当地利用其权利,如向被许可人强加不公平的条件和限制。为防止这些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发生,泰国《专利法》第39条、第46条至第52条、第55条和第77条做了避免和禁止滥用、强制许可和撤销专利的规定。

专利制度的完善对泰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如果规范的不好,很容易造成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对市场秩序产生不利影响。为此,泰国《专利法》规定取得专利权的产品或生产方法在制造或应用以前任何时候,任何人都可以为了商业目的进口在外国制造该专利保护的产品;专利权人不得强加于被许可人任何条件或限制或任何使用费条款,而损害或妨碍国家的工业、手工业、农业或商业的发展。对于滥用专利权的行为,泰国专利法规定了强制许可和撤销专利权两种解决方法。在以下几种情形时,可对专利权人提出强制许可申请:(l)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规定时间内不实施的。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规定时间内(即在授予专利权满3年后,或自申请专利之日起满4年后),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在本国境内制造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技术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本国境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制造的产品的,或以过高的价格销售其产品,或不够供应人民对其产品需求,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强制实施该专利。但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人应向专利权人或被许可实施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报酬;(2)一项专利权的实施可能造成侵犯其他的专利;(3)获得强制许可权强制实施专利可能另外侵犯其他的专利;(4)公共事业或国防的需要。为了发展公共设施或国防的需要,或为了保护或取得自然资源(环境资源),或为了防止(缓解)粮食、医药或其他生活必需品的严重缺乏的需要,或为了其他公共事业的需要,商务部、专利局、知识产权局可以由自己或委托他人行使有关专利权的实施权,但商务部、专利局、知识产权局应向专利权人或被许可实施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报酬,并应当尽快书面通知专利权人。这里的专利报酬的支付数额,按照需要实施专利的部、局、厅与专利权人或被许可实施专利权人所签订的协议确定;(5)出现战争或紧急状态。当国家出现战争或紧急状态时,为国防和国家安全需要,国务院总理在内阁批准下有权指令给予实施任何一项专利的强制许可。但也应给予专利权人适当的专利使用报酬,并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专利权人。对于滥用专利权的最后一条兜底条款规定:专利证书所载内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该专利。

对于滥用专利权的行为,泰国法律没有对其作出民事或刑事处罚的规定,只是规定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对权利人提出强制许可申请或撤销其专利权。这样的规定对于权利人来讲过于宽容,对于“垃圾专利”的保护,往往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甚至关系到一个地区、一个行业的经济发展。为了有效抑制不正当竞争,对于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必须加以严惩。但泰国目前在惩治权利人滥用权利的立法还是空白。

四、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目前对专利权的保护,在立法、司法方面还有待完善。对侵犯专利权的犯罪,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一个罪名,即“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何为“假冒他人专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了相关规定。该解释第10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6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我国刑法并未将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专利侵权行为定为犯罪行为,也没有把冒充专利的行为定为犯罪。事实上,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是法律赋予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独占实施并排除他人非法实施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实质性权利。而我国对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识等享有的标记权只是形式上的权利。刑法只规定假冒专利罪而未规定非法实施专利罪,可以说是仅保护了形式权利而没有保护实质权利。此外,对侵犯专利权犯罪的数额和情节规定也比较模糊。我国刑法对专利权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含有定量因素,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但何谓“情节严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具体案件中法官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增加了案件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

总之,为了保护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正常的市场秩序,切实有必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细化知识产权类犯罪的罪名,扩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范围。

注释:

[1]依照泰国《专利法》规定,“小专利”为新颖的、能在工业上应用的某种产品或生产工艺。因为没有发明创造性的要求,小专利比较容易申请获得专利。但是小专利的有效保护期仅为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10年。发明者的一项发明不能同时申请专利和小专利,只能申请其中一种。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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