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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渎职导致引发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
——郑缨强滥用职权案的侦查

2012-01-28袁卫,郑传清

中国检察官 2012年6期

失职渎职导致引发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
——郑缨强滥用职权案的侦查

核心提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刑法》第397条有关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要件要求。其中,对于公共财产、人员伤亡等物质性损失,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有明确规定,易于掌握。但是,对于那些没有直接经济价值或者不能以货币计算其经济价值的非物质性损失,至今尚无司法解释作出规定,给司法实践中认定渎职罪非物质损失带来一定的困难,甚至造成一些社会危害极其严重的渎职行为由于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而得不到刑事追究。因此,准确把握和正确理解该条款立法本意,对依法准确惩治渎职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本期主讲】

袁 卫 郑传清

袁卫,男,1966年4月生,现任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1984年9月参加检察工作,历任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反贪局侦查科科长、反渎局局长。主要研究方向:职务犯罪侦查学、犯罪心理学。在《人民检察》、《中国检察官》、《犯罪研究》、《反渎职侵权工作指导与参考》、《上海法学论丛》等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

郑传清,男,1981年9月生,法学硕士,2007年7月参加检察工作,上海检察机关优秀侦查员,2011年入选国家人才库,现任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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