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假币被盗后又销毁剩余假币的行为定性
2012-01-28林钦荣
中国检察官 2012年6期
文◎林钦荣
发现假币被盗后又销毁剩余假币的行为定性
文◎林钦荣*
一、基本案情
2006年黄某(71岁)于云浮云盛酒店停车场拾得一包约60张100元面值的假币,在得知是假币后黄某将这一包假币置于自己枕头底下。2010年10月,该包假币被黄某孙女的同学李某(8岁)与庄某(10岁)发现并将其中的56张盗走,李某与庄某在用假币消费的时候被发现并报警,黄某亦在发现假币被盗后将剩余的销毁。警方在追查假币来源时查获黄某,并以非法持有假币罪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构成非法持有假币罪。在刑法的含义中,“持有”之所以构成犯罪,就在于在持有犯罪中,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实现了对违禁品的一种非法控制和支配的状态。本案中黄某在拾得假币后将假币藏于家中枕头底下直至被孙女的同学窃取。其行为已经符合以自己的行为实现了对假币的一种非法控制和支配的状态。所以黄某已构成非法持有假币罪,应对黄某提起公诉。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非法持有假币罪应以行为人对假币存在事实上的控制、支配状态为前提,本案中黄某的假币被其孙女的同学盗走了大多数,剩余的又被自己销毁,已经失去了对假币的控制、支配,非法控制和支配的状态已经消失,所以黄某不构成非法持有假币罪,不应对黄某提起公诉。
第三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第172条指出“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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