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权的范围
2012-01-28马岭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法律
马 岭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法律系,北京 海淀 100089)
地方立法权的范围
马 岭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法律系,北京 海淀 100089)
各国地方立法的范围都排除了中央立法、中央执行,以及中央立法、中央和地方共同执行的事务,但在有些领域却不甚统一,有的由中央定原则、地方定细则,有的由中央和地方共有。地方立法通常表现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还有“可中央立法、可地方立法”的模糊地带。在地方立法的类型中,执行性立法是大国不可缺少的,特殊性地方立法是所有国家对个别问题进行调整的手段,普通地方立法往往与一国的民主进程有关。我国地方立法权的总趋势应是“放”而不是“收”。
地方;中央;立法;执法
从世界范围来看,不论单一制还是联邦制,绝大多数国家的地方政权都有一定的立法权,①只是立法的范围、内容有所不同罢了,而这些不同点也从一个侧面显示出该国地方与中央的不同关系。本文探讨的是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分工,希望以此澄清地方立法的大致范围。
一、属于“中央立法,中央执法”的事务
明确中央立法的内容,有利于我们弄清地方立法的范畴,不仅单一制国家是如此,即使“在所有联邦制国家中,宪法上关于授予联邦的不可分享的权力的条款在事实上便是拒绝授权予州”[1]489。而中央立法的边界可以先从中央执法的角度去确定。判断一个事务是国家事务还是地方事务的依据是多方面的,从事务的执行者来判断是一个较为简单的方法,即如果某事务只能由中央执行,则一定属于中央立法的范畴,因为中央执行的事务不可能由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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