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执法的检察监督
2012-01-28翟二闯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3期
文◎翟二闯
论行政执法的检察监督
文◎翟二闯*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450002]
行政执法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为维护经济与社会生活秩序、实现行政目标,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权因其强制性、单方性、主动性、范围的广泛性、手段的灵活性等特征,决定了其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产生重大影响及对社会公共利益强烈干预的同时,也存在着极大的权力滥用的危险。尽管各级党政部门、权力机关、政府内部、新闻部门及社会公众等力量对行政行为进行了不同方式的监督,并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监督局限性也较为明显。检察机关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检察监督,对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进步、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一、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规范依据
人类社会发展史表明,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社会文明的演变和进程,是伴随着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而来的。从古罗马的元老院,到现代社会的议会制,从无序的武力征服到有序的政府管理,从人治到法治,无不反映出人类对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探索。在当代,行政权的不断扩张是对行政权进行控制的正当性理由。我国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的规范依据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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