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给公诉工作带来的激烈博弈
2012-01-28勇万冬梅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3期
文◎毛 勇万冬梅
刑事诉讼法修改给公诉工作带来的激烈博弈
文◎毛 勇*万冬梅**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273500]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273500]
刑诉法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这次修改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此次刑诉法修改的重大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幅度,二是亮点。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内容广泛、涉及诸多方面。修改的亮点众多,在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方面也有新的突破,特别是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以及增加规定了遏制刑讯逼供的有关制度和加强辩护权等内容,这都进一步满足了国际人权公约和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是我国法治文明的重大进步,更是我国刑事诉讼体制和结构走向科学和民主化的重要标志。
一、刑诉法修改给公诉工作带来的激烈博弈
(一)简易程序全部出庭:公正与效率的激烈博弈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扩大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范围。其中一个引人注目的变化是,以前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的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现在“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样做有效解决了检察机关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庭审活动监督缺失的问题,对加强法律监督,强化权力制约,多方保障权益都有着积极的促进意义,更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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