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出庭应对
2012-01-28乔苹苹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3期
文◎孙 刚 乔苹苹
简易程序出庭应对
文◎孙 刚*乔苹苹**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450002]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警[450002]
现代刑事诉讼理念要求诉讼程序要最大限度地平衡公平和效率,然而程序的精细化与不断增加的社会纠纷以及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1996年刑诉法所规定的刑事简易程序由于适用范围过窄,加之操作层面因素导致处理案件能力受限,已经不能较好地发挥应有的程序分流作用。今年3月份修订的刑诉法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所有刑事案件,同时赋予被告人程序选择权,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简易程序案件要派员出庭,确保控辩审诉讼构造平衡。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的修改在强化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的同时,也给基层检察院的公诉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出庭任务量骤然增加以及如何创新符合新刑诉法要求的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机制给审查起诉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笔者拟从实证角度,立足基层一线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浅谈几点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的修改给一线审查起诉工作带来的压力和挑战,简要介绍笔者所在单位采取的应对措施,以期与其他同行共同交流与借鉴。
一、1996年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运行状况
(一)简易程序发挥了合理配置诉讼资源的积极作用
以河南省为例,2009年至2011年全省未派员出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为54578件,占办理案件总数的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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