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实务如何应对“中国式庭前会议”制度
2012-01-28王耀世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3期
关键词:程序
文◎王耀世
公诉实务如何应对“中国式庭前会议”制度
文◎王耀世*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50003]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条第4款规定:“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这构建了中国特色庭前会议程序的雏形。“中国式庭前会议”制度的建立,“打破了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的直接过渡,在起诉、审判之间植入了中间程序”。这项举措意义重大,可以了解各方对庭审中程序问题的要求,大量减小庭审中各方因程序问题产生的不必要的对抗和冲突,提高庭审效率。“如果说整个审判程序的改革是一个美丽的皇冠的话,庭前会议制度的构建则是这顶皇冠上耀眼的明珠之一”。
一、目前我国刑事案件庭前程序的现状和弊端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较之以前的刑事诉讼法有了较大的进步,作为刑事诉讼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庭前程序也随着庭审程序的重大改革,而相应的做出了改革:
一是检察院起诉案件的移送由全案移送审查改为只需要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二是法院开庭的条件改为只要有明确的起诉书,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复印件或者照片,由实体审查改为了程序审查。
三是废除了原刑事诉讼法关于庭前要求检察院撤诉权和法院的退回侦查权,废止了法院可以在庭前依职权进行的诸如检查、勘验、鉴定、扣押等调查活动的规定,防止先入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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