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理论基础
2012-01-28苏喜民李玉川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3期
文◎苏喜民 李玉川
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理论基础
文◎苏喜民*李玉川**
*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075000]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075000]
所谓案件管理,是指检察机关制定办案规程,运用组织、计划、控制等管理职能,创制有利于严格公正文明办案、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的执法环境,确保案件质量的一项综合性活动。[1]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早在2010年9月就指出“施行案件集中管理势在必行,这是强化内部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措施。”在全国第十三次检察工作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再次明确要求“要高度重视检察管理,向管理要质量、要效率、要公开、要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1月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对高检院机关的案件流程、案件质量和案件统计信息等进行集中管理。河北省院和我院也先后出台了《案件管理工作办法》,对案件管理工作程序作出了详尽的规定。本文拟对其职责定位、理论基础及应处理的几个关系作一论证。
一、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职责定位
二、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理论基础
全国各级检察院对案件管理工作已历经几年的实践探索。其之所以能作为一项制度或机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实行,必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作支撑后盾。笔者在本文中以不同的角度对案件集中管理理论依据作一深入剖析。
(一)宪法学基础——权力监督制约理论
宪法学中有一条重要的理论就是权力监督制约理论,其重要内涵是任何公权力都要受到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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