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活动中的同步检察监督*
2012-01-28姚江华王晓红姚继堂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3期
文◎姚江华 杨 梅*王晓红** 姚继堂
减刑、假释活动中的同步检察监督*
文◎姚江华**杨 梅***王晓红****姚继堂*****
**山西省永济董村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044514]
***山西省永济董村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044514]
****山西省运城学院政法系教师,法学硕士[044000]
*****山西省永济董村地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044514]
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环节,刑罚执行承担着惩治和教育改造罪犯的任务,减刑、假释是刑罚变更执行的两种重要制度,源于教育刑的倡导,如果运用得当,会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稳定监管秩序,节约司法资源。运用不当,则容易滋生司法不公与腐败,使罪犯失去改造的动力和信心,甚至使司法失去公信力。而实践中减刑、假释的运行并不尽如人意,存在违法违规现象。近年来,检察机关愈来愈重视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0813人次,其中,在提请、呈报环节纠正的有10354人次,占纠正总数的95%,虽然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现有立法对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系统性,个别法律的规定之间存在矛盾,监督方式仅停留在“提出书面意见”、“书面纠正意见”、“通知纠正”等形式层面上,导致在实践中监督的内容、程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分歧和混乱,影响监督的实际效果。
为强化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2007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 《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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