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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2012-01-28魏建文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3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程序

文◎魏建文

新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文◎魏建文*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湖南版》副主编,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研究人员[410001]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从案件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限制与救济等多个方面对简易程序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简易程序规定的相关问题,确保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准确执行,成为我们当前必须深刻思考、认真研究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对新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立法完善的基本评价

从司法实践看,大部分刑事案件的被告认罪,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情节又无争议。如果都按普通程序进行审判,既无必要,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因此,为了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总结19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经验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区别案件的不同情况,对案件进一步繁简分流,适当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将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案件,同时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做了修改。这样规定,全面考虑了案件繁简程度、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充分平衡了被告人权利保障和诉讼效率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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