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对接新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2012-01-28陈重喜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3期
文◎陈重喜
基层检察院对接新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文◎陈重喜*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30051]
基层检察院身处执法办案的前沿一线,迫切需要按照修改后刑诉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的要求,坚持正确的执法理念,主动规范业务工作,积极探索贯彻落实机制,确保各项执法办案工作同新法规定有序衔接、顺利过渡。
一、新刑诉法给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及应对
(一)关于正确适用逮捕措施
首先,要建立审查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一方面要加强对必要逮捕“五种情形”的研究论证,另一方面要强化证据意识,实现审查逮捕工作从“构罪即捕”向“必要逮捕”转变。
其次,要建立继续羁押必要性评估机制。笔者以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应仅指侦监、公诉部门依职权进行审查一种情形,监所部门配合提供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身体状况等,以确保侦监、公诉部门进行全面审查、准确判断。
最后,要完善审查机制。基层检察院应当从提升执法公信力的角度转变观念,实行阳光审查,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律师履职,并主动接受和听取律师意见,更好的维护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二)关于履行公诉职能
新刑诉法关于量刑辩论,侦查人员、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都将使公诉人出庭面临极大的挑战。这需要检察官在办案和法庭辩论中提高各方面能力。具体而言,一方面要完善量刑建议机制,加强检察机关自身量刑建议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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