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资产追回制度之衔接
——以程序正义为视角
2012-01-28赵建伟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3期
关键词:程序
文◎赵建伟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资产追回制度之衔接
——以程序正义为视角
文◎赵建伟*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法学博士[116011]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1]。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说:“中国的现代化绝不仅仅指经济的发达,它还应该包括社会的公平、正义和道德的力量。”程序正义介于强调“结果价值”的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之间,强调“过程价值”,其思想发端于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正义”观念;形成于英国《大宪章》,目的是限制王权滥用,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不受非法剥夺;在美国得到进一步发展,并贯穿于美国宪法的始终。大陆法系国家同样强调程序正义,普遍在宪法中规定了正当程序条款。威廉?道格拉斯说:“正当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差距。坚定地遵守严格的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正义的主要保证。”[2]程序正义是法治的核心内容,如果说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生命,那么程序正义则是法律的灵魂。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基本精神是“强化严惩犯罪的力度,保障正当程序的底线”[3]。一方面,面对腐败犯罪日益隐蔽化、有组织、跨国化的趋势,努力提高诉讼效率,强化打击腐败犯罪的力度,例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条便开宗明义要“促进和加强各项措施,以便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另一方面,以程序正义的底线为惩罚腐败犯罪设定了边界,使打击腐败犯罪的活动有序化、正当化,例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导言中阐明“承认在刑事诉讼程序和判决财产权的民事或者行政诉讼程序中遵守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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