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检察业务拓展为突破实现工作创新
2012-01-28潘泽林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3期
文◎潘泽林
以检察业务拓展为突破实现工作创新
文◎潘泽林*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450001]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时代所需,是党和国家赋予各级各类社会管理主体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司法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更是责无旁贷。虽然直接从事社会管理的主体多是行政机关,但这些机关和人员的社会管理创新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的要求需要检察机关检验、评判和认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能够实质性地影响到其他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创新活动。从实践状况看,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行为与宪法、法律的应然性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检察机关只有创新性地拓展其业务范围和工作方法,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宪法、法律的价值,确保制度效益的最大化。
一、检察机关业务拓展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原则
检察机关业务拓展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坚守法治。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所以,检察机关要立足于法定职能,围绕法律监督强化、创新自己的工作思路。之所以一再强调业务拓展要遵循依法原则,主要是因为,第一,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是对其他机关和人员的公务行为进行监督。假若其不遵守法律规定,就不能很好地规范其他主体的行为,这样一来,国家的法律规定势必会形同虚设,以致社会秩序失范、法律意识弱化,严重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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