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初探
2012-01-28刘建烨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3期
关键词:建议
文◎刘建烨
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初探
文◎刘建烨*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450001]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简易程序的改革是这次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如何在人权、法治和权力制约的理念下,充分展现这一改革对实践问题的推进,成为我们着力思考与发展的方向。
一、程序设置的前置性问题
(一)理解新法的价值取向
随着社会转型时期到来,“社会矛盾凸显,刑事案件剧增,与司法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愈加突出。由于现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过窄,案件处理能力有限,已不能很好地发挥程序分流的作用”[1]。为适应司法实际需要,实务部门已经在实践中探索被告人认罪的普通刑事案件的简化审理或快速审理。刑诉法的修改体现了我国经验的总结与制度的创新,从简易程序修改的内容来看,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赋予了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加强了对简易程序的规制,明确了公诉人应当出庭支持公诉。
简易程序改革的积极意义,在于实现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统筹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在体现公平的前提下,提高司法程序的诉讼效率,进而从整体上提高司法公正。作为一线的办案人员,要充分理解新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公正的立法精神,内化于心,外践于行,用正确的理论指导实践,使对法律的贯彻执行成为一种自觉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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