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起案例谈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认定
2012-01-28王小莉
仲裁研究 2012年3期
关键词:效力
王小莉
仲裁实务
从两起案例谈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认定
王小莉①
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认定的权力,是人民法院对仲裁程序进行司法监督的基本职能之一,因此作为在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上拥有优先权的机构,人民法院应该审慎审查仲裁协议效力,并在结合对管辖权异议的认定上,作出明确有效的裁定,以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促使仲裁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石,是当事人希望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的载体。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是关系到仲裁程序能否启动,仲裁程序能否合法,仲裁裁决能否被承认和执行的关键问题。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认定,我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7号)第三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作出决定或裁定,并且法院拥有优先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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