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可仲裁性的发展趋势论
2012-09-19黄晖
仲裁研究 2012年3期
关键词:效力
黄 晖
知识产权可仲裁性的发展趋势论
黄 晖∗
知识产权类型多样,其可仲裁性不可划一而定。以专利为典范的某些知识产权争议由于关涉公共利益而在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可仲裁性定位。当今世界格局在知识产权可仲裁性的立场上分为激进、现实与保守三大主义。拓展知识产权的可仲裁性程度,是知识产权私权化和仲裁的私人自治二者的各别及交互要求,代表了世界发展之宏观走势。
知识产权 可仲裁性 发展趋势
由于知识产权争议存在类型上的多样性,其可仲裁性的精确把握无法进行统一勘定。为较为全面地把握知识产权可仲裁性的问题,本文拟从知识产权争议中选择具有代表意义的样本即专利权争议的可仲裁性进行专题分析,再扩展及知识产权争议的综合层面对各国知识产权争议可仲裁性进行整体考察。据此总结可仲裁性现状,并对其发展趋势予以评述。
一、可仲裁性的国别考察——专利权角度
专利权的时效和域效是最能体现其承载的公共利益的,而各国也均对创造程度最高、知识增量最大、生产力转化最强的专利权给予了最全面的保护。在专利权的授予、许可和终止过程中,都可以感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强势存在,以之作为对知识产权争议可仲裁性的考察无疑是最好的样本。而在关涉专利权的相关争议中,关于可仲裁性存在最大争论和难度的乃是专利权的效力争议和侵权争议。史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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