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第三人制度
2012-01-28李金峰
仲裁研究 2012年3期
李金峰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第三人制度
李金峰*
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一直以来都是颇有争议性的命题。笔者认为,国际商事仲裁中设立第三人制度不仅仅符合仲裁的契约性、司法性与经济性以及效率的价值取向,而且能够解决仲裁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等问题。我国应当借鉴各国立法与国际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仲裁第三人制度。
商事仲裁 第三人制度 价值取向 同案不同判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商事仲裁俨然已经成为了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常用方式。由此,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制定了现代化的仲裁立法,新的仲裁中心也陆续成立。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颁布实施使得商事仲裁成为了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但与世界上主要国家的仲裁立法、理论和实践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例如商事仲裁中是否应该存在“第三人”,我国《仲裁法》基于其违背了仲裁意思自治、秘密性等原则对其予以否定。然而仲裁第三人①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实际上是仲裁第三人的一个类别,由于其本质属性、理论基础以及合理性、必要性存在一致性,故本文中多以“仲裁第三人”代替“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不仅仅是商事仲裁中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商事仲裁实践中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其缺失直接影响到了商事仲裁程序的进行。笔者在参考世界各国的仲裁立法、国际重要的仲裁机构规则的基础上,着力从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进行论述,提出我国《仲裁法》应当如何构建第三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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