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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既判力的作用

2012-01-28杨桦

仲裁研究 2012年3期

杨桦

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既判力的作用

杨桦∗

国际商事仲裁仲裁裁决既判力的作用与民事判决既判力的作用相似,具有内容层面上对后诉案件的拘束作用,以及程序层面上对后诉案件的一事不再理作用。然而,由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既判力问题的复杂性,在仲裁地与诉讼地位于不同国家、或者仲裁庭之间就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既判力的上述作用将很难发挥。遵循先例原则与既判力虽相区别,但也具有密切联系,具有先例地位的仲裁裁决对后诉案件具有劝导性的效力。

仲裁裁决 既判力 一事不再理 同步审理 遵循先例

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效力,这是为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的。不论各国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内容做何划分,仲裁裁决的既判力都是核心内容。自本世纪开始,仲裁裁决的既判力问题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也分别于2004年在柏林召开的第71次国际商事仲裁大会上,形成了“既判力与仲裁”(Res Judicata and Arbitration)的中间报告;2006年在多伦多召开的第72次国际商事仲裁大会上,形成了“同步审理与仲裁”(Lis Pendens and Arbitration)的最终报告。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既判力,需要解决裁决对于当事人之间现存争议的效力、裁决对于当事人之间此后争议的效力、裁决对第三人的效力。①[英]艾伦·雷德芬、马丁·亨特:《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践》(第四版),林一飞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4页。换言之,也需要解决如下四个方面的问题:(1)仲裁裁决在继后国内法院诉讼中的排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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