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保密性探微
——以商事仲裁的立法疏漏与司法干预为视角
2012-01-28李瑞兴
李瑞兴
探索与争鸣
商事仲裁保密性探微
——以商事仲裁的立法疏漏与司法干预为视角
李瑞兴∗
保密性是商事仲裁的一个优良传统和制度优势,关于仲裁保密性的规定,我国现行的仲裁法律及仲裁规则存在着立法疏漏,即当事人隐私规定的缺失、公告送达方式的滥用皆损害了仲裁的保密性;又因仲裁与诉讼之间程序衔接不畅,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演变成了司法对仲裁保密性的不当干预。如何保全仲裁的保密性优势,填补立法漏洞,化解司法干预与仲裁保密性之间的冲突是本文的话题。
仲裁保密性 个人隐私 公告送达 司法支持 司法监督
商事仲裁作为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与人民调解和民事诉讼差异颇大,它所独有的制度优势便是具有保密性。仲裁的保密性(confidentiality),又称“私人性”(privacy),其最基本的涵义是指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即在一般情况下,与案件无关的人在未得到仲裁所有当事人和仲裁庭的允许之前,不得参与仲裁审理程序。①Philip Harris.“Law Society's Guardian Gazette --Arbitration and Confidentiality”, 23 November 1988.THE LAW SOCIETY, Vol. 85 No. 43 p. 25.转引自郭玉军, 梅秋玲. “仲裁的保密性问题研究”,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2期。当事人自治理念是仲裁制度存在的基础,而仲裁保密性的概念也契合当事人自治的理念,即案外人知悉纠纷的相关信息或者进入仲裁审理程序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
我国仲裁法规定商事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例外”,这被认为是仲裁保密性原则的重要体现。有学者认为,我国仲裁法对仲裁保密性的规定只是表现在其开庭审理的方式是非公开的,仲裁法对保密性的规定并没有完全体现其问题的实质和原貌。……
